一站式职业健康资讯/需求/服务平台! 新闻站 | 需求服务大厅
当前位置>职业病机构

职业病机构

  • 河池市医学会(河池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

    未认证

    河池市医学会(河池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

    活跃度:3.262711864%

    ★★★★

    河池市医学会成立于1991年12月10日,注册地位于河池市新建路360号,法定代表人为韦怀玉。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医学卫生学术研讨、交流、编辑出版医学卫生各类读物,论证、评审、推广医学科技成果,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医学信息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各种卫生系列考试及培训,组织各类卫生系列评审工作等。承办机构:河池市医学会(河池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实施主体: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7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交通指引:可乘公交5路、8路,在老年大学站下车,步行或开车城东新区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即可到达。受理条件: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第四十六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第六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设定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84号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职业病网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023-63555815
  • 办公时间:08:30-18:00
  • 联系邮箱:3054280132@qq.com
  •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CopyRight2007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 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 3054280132

中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