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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 青海省卫计委卫生监督所(青海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未认证

    青海省卫计委卫生监督所(青海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活跃度:4.089887640%

    ★★★★★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是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机构。所获荣誉2020年11月,入选青海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2020年12月,获评“青海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青海省卫计委卫生监督所(青海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机构: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69号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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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北州卫生监督所(海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海北州卫生监督所(海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6.222222222%

    ★★★★

    海北州卫生监督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海北州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12月16日在原海北州卫生防疫站、海北州妇幼保健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是海北州卫生计生委依法在全州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州卫生监督所下设办公室、稽查科、卫生监督一科、卫生监督二科、卫生监督三科5个职能科室,核定编制15名,现有职工13名,其中男7人、女6人,大专以上学历12人。海北州卫生监督所以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传染病监督管理、医疗市场整顿和职业卫生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根本宗旨,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这一中心,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负责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全州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改善卫生执法环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98%,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健康。同时,面对日益繁重的卫生监督任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体卫生监督人员勇挑重担,认真履行职责,彰显了人民卫士的光荣形象,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海北州卫生监督所(海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69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海镇原子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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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南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局(黄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黄南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局(黄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3.221238938%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黄南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局(黄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黄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热贡路2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热贡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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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树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玉树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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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玉树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5.918699187%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玉树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玉树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德宁弄南巷3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德宁弄南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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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洛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果洛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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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洛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果洛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112994350%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果洛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果洛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果洛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雪山路49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雪山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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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西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西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5.473684211%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西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2号(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402室)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单位概况: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挂西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内设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牌子)、体制改革科、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职业健康科牌子)医政管理科(挂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牌子)、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挂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中藏医管理科(挂干部保健科牌子)等10个职能科室。主要承担综合医政、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基层卫生、卫生监督、医养结合、中藏医药发展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职能。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2号(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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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636942675%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南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海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团结北路6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团结北路6号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6.066666667%

    ★★★★

    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海西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县级,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一、主要职责负责全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查处;承办法律法规明确由州级承办的执法事项。二、内设机构1.综合科:承担政务、事务、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2.监督执法科:负责全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查处;承办法律法规明确由州级承办的执法事项。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内设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1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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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东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未认证

    海东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活跃度:4.307692308%

    ★★★★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海东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15-4号附近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15-4号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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