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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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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医学会(桂林市卫计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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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计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成立桂林市卫计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工作。桂林市卫计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医学会,名称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地址:桂林市四会路七号。蒋克平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医学会相关人员组成。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制定桂林市申请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桂林市卫计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齐全,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鉴定 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一)抽取鉴定专家。 发给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在鉴定办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二)鉴定会议。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三)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4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1份,存档1份。 附:桂林市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