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职业健康资讯/需求/服务平台! 新闻站 | 需求服务大厅
当前位置>职业病机构

职业病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未认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活跃度:1.723404255%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鉴定办公室)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32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3路公交在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2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32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1.727488152%

    ★★★★

    受理机构: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1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3、18、60、95、S28、S30路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1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3.225663717%

    ★★★★

    受理机构: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5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12路、15路、57路、60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5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0.896678967%

    ★★★★

    受理机构: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51号卫健委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10路、21路、33路、36路公交车到银保监分局站下车往南200米即到或乘坐9路、12路、26路公交车到广电大厦站下车向东500米即到。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51号卫健委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5.481203008%

    ★★★★

    受理机构: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10路公交到政务服务中心下车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3.898395722%

    ★★★★

    受理机构: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兴安盟行乌兰浩特市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1.035511364%

    ★★★★

    受理机构: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3.857142857%

    ★★★★

    受理机构: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学府路3号市行政中心A513办公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2路、6路、20路、25路、45路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街道学府路3号市行政中心A513办公室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赤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赤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3.626865672%

    ★★★★

    受理机构: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赤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新城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委9、10、11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39路到内蒙古地矿院下车,步行272米;乘坐37路在博物馆下车,步行621米;乘坐66路在博物馆下车,步行621米;乘坐K99路在博物馆下车,步行621米;乘坐35路在福兴东方酒店下车,步行947米。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委9、10、11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0.776357827%

    ★★★★

    受理机构: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K22路、伊2路、伊5路、伊7路、康5路公交车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A区一窗受理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阿拉善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阿拉善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2.825581395%

    ★★★★

    受理机构: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阿拉善盟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西花园北街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4楼11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1路车 林水大楼站下车;2路车 西花园小区站下车;3路车 中蒙医院站下车;5路车 林水大楼站下车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西花园北街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4楼11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彦淖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彦淖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1.512448133%

    ★★★★

    受理机构: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彦淖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布和路与新华西街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六号圆16号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7路、12路 至 政务中心站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布和路与新华西街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六号圆16号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伦贝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未认证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伦贝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4.613924051%

    ★★★★

    受理机构: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伦贝尔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五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2路公交车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104、105路公交车到新城公安分局站下车,西行500米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产品:0优惠活动:0学术交流:0条 服务类型:【鉴定】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五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机构详情 我要认领

职业病网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023-63555815
  • 办公时间:08:30-18:00
  • 联系邮箱:3054280132@qq.com
  •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CopyRight2007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 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 305428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