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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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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百色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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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百色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百色市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机构)实施主体: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百色市右江区园博园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197窗口交通指引:可乘坐8路、13路、15路公共汽车到那五村路口站下,步行400米即可到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条件: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第四十六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第六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设定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