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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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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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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海西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县级,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一、主要职责负责全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查处;承办法律法规明确由州级承办的执法事项。二、内设机构1.综合科:承担政务、事务、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2.监督执法科:负责全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受理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查处;承办法律法规明确由州级承办的执法事项。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内设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海西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海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1号办理时间:工作日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