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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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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计委卫生监督所(青海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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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是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机构。所获荣誉2020年11月,入选青海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2020年12月,获评“青海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青海省卫计委卫生监督所(青海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机构: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69号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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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西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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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西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2号(西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402室)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单位概况: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挂西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内设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牌子)、体制改革科、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职业健康科牌子)医政管理科(挂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牌子)、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挂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中藏医管理科(挂干部保健科牌子)等10个职能科室。主要承担综合医政、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基层卫生、卫生监督、医养结合、中藏医药发展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