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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烟台市职业诊断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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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烟台市职业诊断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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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一、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规定,确定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烟台市职业病鉴定工作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如下:单位: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奇山路126号邮编:264001工作时间:每周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二、职业病鉴定程序1、申请。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烟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若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如提供材料不齐全,鉴定办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材料补正截止日为受理日,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2、受理。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3、鉴定。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1)抽取鉴定专家。发给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在鉴定办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山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2)召开鉴定会议。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3)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4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1份,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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