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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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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卫生学会办公室(景德镇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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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承办机构:景德镇市卫生学会办公室(景德镇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机构: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景德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兴大道2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C1区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职业病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景德镇市卫生学会办公室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景德镇市卫生学会办公室属于市卫健委下属二级全额拨款单位,受市卫计委委托,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各学会(协)会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及负责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共有预算单位1个,人员情况: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人,年初实有人数3人,年末实有人数为3人,退休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