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筛选:(共:1条)
所在省份:
关键词:
当前搜索: 类别:鉴定>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乌兰察布市>关键词:
职业病机构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活跃度:0.933579336%
★★★★★
受理机构: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乌兰察布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051号卫健委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交路线:乘坐10路、21路、33路、36路公交车到银保监分局站下车往南200米即到或乘坐9路、12路、26路公交车到广电大厦站下车向东500米即到。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