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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邯郸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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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邯郸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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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邯郸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办理部门: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设市级职业病鉴定办公室(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地点: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581号(邯郸市疾控中心门诊楼一楼北头);交通指引:市内乘40路、24路公交车在邯郸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为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预防性健康体检与健康教育、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20个建制科室,在职职工156人,专业技术人员共122人,其中高级职称9人,副高职称16人,中级职称67人,硕士研究生6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市级拔尖人才2人,优秀知识分子5人,各种专业技术骨干50余人,技术力量雄厚。多年来,先后多次荣获“全国卫生防病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获科技进步奖50多项,出版著作20多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200余篇,获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奖40余项,参与国标和条例制定多项,并有大量卫生新闻报道、卫生知识文章、绘画、摄影作品发表获奖。2007年10月29日新疾控中心落成,共占地35亩,位于迎宾大道和北仓路交叉口,邻近邯郸市北高速路出入口。随着新大楼启用和新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检验、信息化建设、应急处置等工作将有质的飞跃发展,各项疾控工作也将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整个中心将发展为周边省市的防病中心、技术中心和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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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581号(邯郸市疾控中心门诊楼一楼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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