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职业健康资讯/需求/服务平台! 新闻站 | 需求服务大厅
您现在的位置:职业病网> 知识百科内容
文章 内容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1/12/3 15:24:11

  • 摘要
  •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上一篇: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下一篇:第四章 监督管理

    分享到:

    相关阅读

    • 我想看病,职业病网可以帮我联系的可靠实惠的医院吗?

      点击进入:知名医院排行

    • 职业病网可以帮我联系到资深的专家吗?

      点击进入:知名专家推荐

    • 我要找防护用品,哪儿有卖?

      点击进入:劳保用品推荐

    知名专家
    从业30年

    杨跃林

    医学博士
    擅长:职业医学、内科学的临床、科研、教学和预防;职业病治疗、诊断、工伤鉴定、中毒、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等;
    已咨询:49585
    点击咨询
    从业47年

    任在鸣

    副主任医师
    擅长: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治疗、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工伤赔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著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专家;
    已咨询:20605
    点击咨询
    从业38年

    李林

    主任医师
    擅长:职业病治疗、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流行病学、职业卫生等
    已咨询:20046
    点击咨询
    从业50年

    吴富荣

    主任医师
    擅长: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环境辐射、放射防护与放射医学等;
    已咨询:20006
    点击咨询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023-63555815
    • 办公时间:08:30-18:00
    • 联系邮箱:3054280132@qq.com
    •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CopyRight2007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 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 3054280132

    中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