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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安全管理 - 建筑施工

来源:转载2023/2/8 1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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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外来施工安全管理 - 建筑施工 ,来自安全措施。

      1.对外来施工承包单位在公司内的施工要求:

      ⑴公司外委工程项目对外承包时,业务主管部门应选择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素质上有保证,并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队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安全事宜。

      ⑵外委施工承包单位前必须与安全技术部门联系,办理《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许可证》,缴纳安全承包抵押金(每人50元),并带全体人员到安全技术部门接受教育。

      ⑶外委施工承包单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实行监督。

      ⑷承包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在公司安消处备案,以便加强联系。

      ⑸外委施工承包单位不得私自接电、水、汽,因施工需要时,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⑹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范围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公司的一切设备。

      ⑺外委承包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⑻外委承包单位自带的各种设备,工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由公司生调处检查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⑼施工现场应设立围栏,悬挂安全标志,施工单位备料不得影响交通。

      ⑽外委承包施工单位的车辆,必须执行厂区交通规则,行车限速,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进入防火防爆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⑾外委承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应安公司规定根据需要办理用电、动火、动土、登高、进入容器等作业票证。

      ⑿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事故,如碰砸管线、管架、设备、电杆、电缆等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允许隐瞒和逃跑。

      ⒀因外委施工承包单位管理不善,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一切事故,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由此而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⒁外委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与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时联系,由双方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⒂对违反公司安全制度和规定的外委承包单位及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警告和罚款。罚款由安全抵押中扣除,结余部分待合同终止时返还,对违章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甲方有权停止其作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负。

      2.对外委承包单位人员的要求

      ⑴外委工作人员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缴纳教育培训费及作业工本费10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⑵外委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⑶生产区内禁止吸烟(包括动火地点)违者按公司规定处理。

      ⑷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及施工方案。

      ⑸工作前对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做好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⑹进入甲级防火防爆厂房,不准穿戴铁钉的鞋子及产生静电的服装、携带引火物更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⑺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闲置设备。

      ⑻各种化学物料,不准用手摸、口尝、鼻嗅,以防中毒或灼伤。

      ⑼未经有关单位同意和没由公司电器人员陪同,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变电室,不准私自动用电器设备。

      ⑽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

      ⑾垂直作业时不准上下乱扔东西。

      ⑿工作时间内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具),严禁在非作业区域闲逛。

      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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