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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2021/1/7 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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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概述。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放射源,各部门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检查。


      采购


      第三条,购买辐射源一定要选择有辐射源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计划购买,购买的辐射源一定要有厂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购买时一定要签订废旧回报协议。


      第四条,购买的辐射源需要注册,做完整的用户档案,随时查看。


      使用存放


      第五条,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部门的防护知识培训,审核通过后,必须设置持证上岗的辐射源安全防护网,24小时锁定,钥匙由工作人员负责人保管。


      第六条,辐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辐射源防护优化原则,各部门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保持照射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辐射源岗位,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在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得停留在辐射源周围。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辐射源安全防护,严防辐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


      第九条,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当辐射工作人员接触辐射源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严禁随意移动,拆除辐射源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当辐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应穿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辐射源属于毒性物品,使用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使用的辐射源,不能与其他垃圾堆放,应装箱入专库,由保护安全的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变化,退役辐射源应尽快联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提交废源库或返回原销售部门,不得随意丢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辐射源处理后20天内应向环保部门申报。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一步扩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护科部门,同时启动辐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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