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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释义

来源:2020/12/25 14: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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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第二种特殊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设置、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查、检查和特殊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二种特殊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设置、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查、检查和特殊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谓特殊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很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旅客电缆、大型游乐设施、场(工厂)内的专用汽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殊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进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特殊设备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特殊设备的定义和特殊设备目录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查、检查及其监督管理


        (一)将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查、检查的安全工作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是保证设备安全的有效手段。例如,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问题有很多因素,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设计、制造时,不仅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还要考虑设置、使用、检查等环节的要求。正确分析事故,促进各环节工作改善,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海外经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有效防止事故,必须严格管理特殊设备的主要环节,并由专门组织统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于这类设备的监管,虽然全球各国在体制、方式和范围上都有所不同,但在原则、性质和做法上基本一致。通过数十年的实践和总结,借鉴海外经验,中国形成了与国际通行方法基本一致、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本法将特种设备的经营纳入监管范围,主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独立的销售、租赁活动越来越发达,也影响到特种设备的安全。另外,将进出口作为经营活动的范畴,由于经营活动的变化很大,生产、使用等环节不需要一定的条件,因此没有设定特殊设备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经营者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即可。


        (二)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部门和检查、检查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放在法律法规以外,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越权,也不能不做。


        二、特殊设备定义


        本法所谓的特殊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很大危险性的设备的总称。除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旅客电缆、大型游乐设施、场(工厂)内汽车8种设备外,本条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特殊设备,特殊设备的调整范围不仅限于通常所说的8种设备,也就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本法的设备


        此外,本法允许国务院对特殊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殊设备范围。针对不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设备使用的特殊设备,本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方法。本法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殊设备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住宅建设现场、市政工程现场用起重机械和现场(工厂)内专用汽车的设置、使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实施。


        三、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殊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电梯、起重机械、旅客线路、大型游乐设施、会场(工厂)内汽车等8种特殊设备。本法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管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管工作。


        四、特种设备目录制作


        (一)特殊设备目录的确定


        1.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殊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的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发生集体死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设备。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人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排除。例如常压锅炉和容器、输送水和口径小的压力配管等。


        2.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中国实施监督管理的特殊设备目录必须考虑当今世界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特殊法律,授权专业机构实施国家强制特殊安全监督管理的设备,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立即制定国家特殊设备目录


        3.遵循社会共识原则,在制定《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过程中,对特殊设备的范围和目录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特殊设备生产和使用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调查和论证,根据《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目录的特殊设备基本形成共识。根据本法,重新制定目录,必须遵循这个原则,根据社会生活安全的需求和变化,考虑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新要求,立即调整。


        (二)特殊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向国务院报告特殊设备目录时,根据本法明确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配管、电梯、起重机械、旅客电缆、大型游乐设施、场(工厂)内专用汽车8种设备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殊设备,列出特殊设备的种类(包括压力配管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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