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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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停工留薪应从何时算起?
休假期制度是《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旨在保障工伤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如果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属公司每月支付。停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作人员停业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
一般工伤,病人受伤的時间比较容易确定,劳资双方一般也不容易产生分歧。
职业病情况并不明显。
患者从最初的发病到诊断职业病,中途持续了1、2年以上,如果以最终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时间为开始计算享受工作待遇的休息期间的话,诊断前的工资待遇由谁来承担呢?
使用者无一例外认为,患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时间是确定停业期的法定标准,不容置疑。
职业病停业期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职业病停业期应从患者最初发病或首次出现职业病症状开始计算。
理由并不复杂。
首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表示,停业期间的享受条件是,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条文是将职业病与工作事故伤害并列,没有使用诊断职业病的表现,仅从文义说明来看,本条规定的停业补助期的计算点不是诊断职业病的日子。
其次,职业病从发病到确诊,必然有时间差,即使是急性中毒,从中毒到确诊也有几天到几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需要医学观察技术,病情本身的发展,职业病的确诊,病情,指标
然后,现实中使用者故意拖延,阻碍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不发行该发行的证明资料,不提供该发行的职业信息,使用者不合作,大大延迟了职业病诊断过程,这个延迟的时间,从短到几个月,从长到几年,都是因为使用者的过失,停止工作的工资期限立足于保障患者的工作权益,同时保护法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违法延迟职业病诊断的使用者,应该如何享受停止工作的工资期限制度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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