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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

来源:2021/2/4 17: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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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经常出现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患者等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对这些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文献尚未讨论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患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经常出现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患者等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对这些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文献尚未讨论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患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1.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情况统计分析,35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提到了观察对象的确定范围和处理方法。从职业病种类分类,其中26个职业中毒诊断标准、1个尘肺诊断标准、2个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诊断标准、3个职业眼病诊断标准、2个职业耳鼻喉口腔疾病、1个其他职业病从急性和慢性职业健康损害分类,其中27个慢性职业健康损害、8个急性职业健康损害。在35个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观察对象的处理意见大部分不要求离开或离开职场,但要求定期复查,进行动态观察。


      2.探讨的几个问题


      2.1如何理解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患者


      2.1.1观察对象性质问题


      目前,观察对象被认为是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说明,短期接触高浓度(剂量)的危害性大或职业病潜伏期长的职业危害因素,当时没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和轻度相应的症状,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需要进一步医学监护,预防或早期诊断急性职业病的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出现了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但没有被诊断为慢性职业病,需要定期的再检查和处理,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的人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但在我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性质上,行政部门的行为现在普遍认为观察对象是医学概念。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的说明,短期接触高浓度(剂量)的危害性大或职业病潜伏期长的职业危害因素,当时没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和轻度相应的症状,没有被诊断为职业病,需要进一步医学监护,预防或早期诊断急性职业病的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出现了相应的轻度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但没有被诊断为慢性职业病,需要定期的再检查和处理,预防或早期诊断慢性职业病的人这种理解应该属于医学概念,但中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的性质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医疗机构的传统疾病诊断行为,而是以医学知识为基础,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的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准仲裁制度[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预防法)中,观察对象的概念应理解为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需要医学观察期的申请人。因此,在职业病诊断结论中使用观察对象要慎重,观察对象不能作为结论,但在处理建议中明确记载需要经过医学观察期后进行职业病诊断。


      2.1.2观察对象和疑似职业病患者不能等同于观察对象是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状态。疑似职业病患者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定义。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与自己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可疑健康损害、职业病诊断前的疑似疾病状态,或者在职业病诊断前患有明确的疾病,但无法判断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有关,因此被称为疑似职业病患者,与观察对象不同[3]。疑似职业病患者无法确定当前的健康损害和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明确关系,与观察对象不同。观察对象在进行职业病诊断后,明确了健康损害和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但由于不符合诊断标准,暂时无法诊断为相关职业病的状态。


      2.1.3观察对象与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异同点对比(表1)


      2.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可以以观察对象为诊断结论,根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说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发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是否患职业病的职业病,应注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观察对象不是职业病,不能作为诊断结论[4-5]。当然,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也不能依法享受工作上的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但医学观察期间所有职业病的诊疗费用都由使用者支付,使用者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3.讨论与建议


      3.1职业病诊断结论中,观察对象的内容观察对象不是职业病,也不是职业病,而是职业病诊断后暂时无法诊断为职业病的状态,但其轻度相应症状、体征或阳性实验室指标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的持续性和健康危害在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后仍然持续,职业健康损害将来可能会恶化,因此符合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但考虑到观察对象不适合作为诊断结论,在处理意见中必须在医学观察期后进行新的职业病诊断。


      3.2诊断结论符合观察对象要求时,应妥善处理观察对象不能作为职业病诊断证明的结论,但从保护工人的角度,如何妥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暂时无法诊断为职业病,但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持续性,必须进行医学观察。第一次诊断结束后,原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进一步恶化,卫生部就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进一步加强的通知(卫法监督[2003]350号)


      中提到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重新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诊断职业病的病例,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重复诊断。进行相关操作[5]。也就是说,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等途径可以发现新的证据资料,证明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健康损害恶化时,不是重复诊断,而是重复诊断。


      3.3进行观察对象法定职业病报告工作


      诊断结论符合观察对象的要求时,目前不需要进行职业病报告,但观察对象作为职业健康损害的表现,可以进入职业病报告程序,进行法定职业病报告,有助于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为制定职业卫生政策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因此,职业病诊断结束后,观察对象不能作为诊断结论,但是能否考虑进行观察对象的职业病报告,参考职业病预防法第49条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第12条中怀疑职业病患者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这部分工人的健康权益等问题。


      3.4标准修订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删除观察对象相关内容明确观察对象不能作为诊断结论。在2008年新修订的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中,删除了观察对象的相关内容,从各个方面考虑,该调整符合现实。在职业苯中毒标准中,也进行了相关调整,但仍保留观察对象。在未来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修订中,可以论证旧标准中观察对象的内容,属于一次性症状体征,简单处理后可以恢复的情况下,例如职业急性磷化氢中毒、职业急性甲醇中毒等,可以根据情况删除观察对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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