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
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
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
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
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
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 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
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
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
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
运行 12 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
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
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 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
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