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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行为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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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罚!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行为,来自频道应急管理部

    湖南省平江县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淘汰工艺设备  安全设备  领导带班下井公示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平江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方正武  万彬彬   

    检查对象:湖南省平江县某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平江县某开发总公司某金矿(以下简称某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使用了一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10m中段水泵房对面用于照明的电缆使用YZ型号非阻燃电缆);2.未对5台(套)安全设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灭火器和1套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410m中段14坪溜井未按照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4.-450m中段水泵房的一台安全设备(通风机)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等16项安全问题。办案人员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确认,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针对违法事实,4月7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某金矿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资料,锁定证据,固定违法事实。4月13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月20日,平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6日,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将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终了。

    【处理理由及结果】

    行为一:使用了一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410m中段水泵房对面用于照明的电缆使用YZ型号非阻燃电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未对5台(套)安全设备(2台气体检测仪、2台灭火器和1套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410m中段14坪溜井未按照规程要求设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未按照《安全标志和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警告标志表2中编号第2-1项“注意安全”的设置范围:“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和编号第2-34项“当心坠落”的设置范围:“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四:-450m中段水泵房的一台安全设备(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五: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罗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执法机关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罗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及其以外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基准:可以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查处的案件。执法机关通过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解剖式”执法,为企业梳理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未按照规程要求设警示标志、护栏、安全网或格筛”“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16处安全隐患,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本案对非煤矿山企业系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推动企业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0 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六严禁、三严格”要求等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具有促进和指导意义,起到“解剖一个、带动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有利于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燃气低压报警  有限空间标识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吴益群 贺永坚   

    检查对象: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娄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领导审批《现场检查方案》((湘娄)安监工贸行管科检查〔2021〕ldsajwyq3号)对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共发现4项问题:1.该公司推板窑未设置燃气低压报警器,且监测报警装置未投入使用;2.未对机粉车间料仓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3.装烧车间应急救援物质缺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时企业不能提供任何培训资料。

    2021年6月11日,经审批同意,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在娄底市应急管理局310办公室对该公司副厂长李某华进行了询问。经查,问题3、问题4的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余两个问题的违法行为均属实。

    2021年6月23日,执法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6月25日,经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管科讨论研究,同意案件承办人员的调查处理建议。6月26日,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核审意见表,经审查审核,于2021年6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华同日收到直接送达的文书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7月1日,当事人表示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且不需要陈述和申辩,同意接受处罚。7月5日,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查审核同意,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7月6日,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签收确认。

    证据材料采集情况

    证据一: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日期:2019年9月6日)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

    证据二: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021年6月8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1.推板窑未按规定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且监测报警装置未投入使用;2.该公司未对机粉车间料仓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五:《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成员的决定》。证明:该公司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证据三: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李某华、安全管理人员李某《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上述问题客观存在。

    证据七: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弘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某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

    当事人对定案证据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属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执法调查、固定证据,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程序,娄底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7日,该公司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同日经案件执法人员复查,本案中的重大隐患已消除,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至此,本案结案。

    【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1:“该公司推板窑未设置燃气低压报警器,且监测报警装置未投入使用”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2005)(7、1、2“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无以下的罚款”,经调查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二台设备没有按规定安装、使用。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2:“未对机粉车间料仓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七章第二节五《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2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查处的典型案例。“安全设备设施未正常设置”“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工贸企业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和典型性,是造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诱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根据案件调查结果,正确厘清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酌情处理、依法处罚,既体现安全生产执法温度,又展示执法“惩前毖后”的应有力度,有利于增强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安全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  报告

    【执法要素】

    行政执法机关: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李斌  张维友

    检查对象: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沅陵县某金矿某工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4套安全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桐树面风井口和长岭岗风井口均未安装相关传感器和快速更换风机的设施设备);发现该企业存在2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水文地质图等基本图纸没有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要素不全;2.桐树面风井口和长岭岗风井口没有能够快速更换风机的设施设备),但该公司在自查自纠中没有将这两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办案人员对现场以上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话,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于3月18日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3月26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李某革、李某涛和王某杰询问笔录、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国某集团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国某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事宜的函》(中某资源〔2017〕x号)复印件、中国某集团资源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事宜的函》(中某资源〔2019〕x号)复印件、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机构设置和公司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的报告》(湘X某〔2019〕x号)复印件、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杰职务聘任的通知》(湘X某〔2019〕x号)复印件、《通风系统平面图》复印件、《中段设计平面图》复印件、《地表井下对照图》复印件等。4月13日,执法机关召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该公司,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已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整改到位。规定期限内执法机关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4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总经理签收)。中国某集团湖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于4月29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缴纳了罚款。到此,案件终结。该案执法程序公正合法。

    【处理理由及结果】

    1.该公司未安装相关传感器(开停、风压、风速传感器)和快速更换风机的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二)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存在两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处罚基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怀化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叁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二)项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处罚基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是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本案发生在《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原《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报告义务。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涉案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基本图纸没有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要素不全的两处安全隐患,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均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执法机关对非煤矿山企业未履行对上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进行处罚,必定打击企业的侥幸心理,推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及时报主管应急部门,有利于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同时,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后,进一步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查处时,正是新《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期,对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双报告”制度有宣传、推动作用。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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