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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保障劳动者夏季高温期间职业健康

来源:湖北省卫健委2019/12/31 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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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预防夏季高温中暑及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预防夏季高温中暑及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负有主体责任。《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省卫健委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高温天气医疗保障和患者诊治工作,加强本地区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省疾病预防中心要对各地高温中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报预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加大对易发生高温中暑等事件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和职业中毒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市(州)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科学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确保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落实到位。

    1.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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