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卫健委2019/12/30 16: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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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卫职健〔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实施。现就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单位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自评,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和能力、且自愿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资料要齐全,内容完整、清楚,前后一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备案单位公章;备案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按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索引和页码;备案资料电子版为PDF格式,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三、备案单位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备案单位应将备案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一并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通过备案的检查机构相关信息。
五、备案单位和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遵照《办法》规定,在备案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和相关项目信息。
联系(咨询)电话: 0371-85961080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南角
邮编:450046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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