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综合>其他

文章详情

医院放射剂量监测规章管理制度

来源:2020/12/25 16:07:33

浏览:(642)  评论:(0

  • 摘要
  • 医院放射剂量监测规章管理制度相关介绍。

        一、目的


        为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卫生部《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辐射工作部门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部门:


        (1)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理


        (2)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护


        (3)辐射性同位素、辐射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4)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相关的其他活动。


        本规定的放射线工作人员是指再放射线工作的部门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院总务部设备管理中心主管全院辐射员工职业健康监督。


        第二章就业条件和培训


        第四条辐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8岁以上


        (2)经职业体检,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


        (3)遵守防辐射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用量监督管理


        (4)防辐射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审核通过


        (5)持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五条放射线工作人员出港前,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线工作人员证。员工只有持证才能从事有限的辐射工作。


        第六条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辐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工作。训练时间部不到四天。


        第七条设备管理中心定期组织总部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保护和法律知识培训。辐射工作人员的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超过两天。


        第八条设立管理中心,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考试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评分成绩等材料。每次培训的情况立即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上。


        第三章个人用量管理


        第九条设备管理中心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安排本院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用量监测,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个人用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内照个人用量监测周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2)建立和保存个人剂量文件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个人剂量监测文件。


        第十条个人剂量监测文件包括


        (1)正常监控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紧急或事故中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岗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资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和防护用品放射性显示污染监测,发现污染应立即处理,并备案


        (3)进入辐射治疗等强辐射场所时,除佩戴普通个人剂量计外,还应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二条我院个人用量监测工作委托江苏省或南京市疾病对策中心实施。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三条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职业体检,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上岗后,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体检,二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检查。


        第十五条放射线工作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岗位时,进行离职前的职业体检。


        第十六条对参加紧急处理或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十七条职业体检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造成健康损害,有可能发现疑似职业放射性疾病者,及时通知放射性工作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在收到职业体检报告的7天内,如实通知辐射工作人员,将检测结论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在职业体检中发现不应继续辐射工作的人员,及时离开辐射岗位,适当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及时安排。


        第十九条不得安排孕妇参加紧急处理和职业照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在哺乳期接受职业照射。


        第二十条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文件。职业健康监护文件包括


        (1)职业史、过去病史、职业摄影接触史


        (2)之前的职业体检结果及评估处理意见


        (3)职业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一条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文件。


        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人员职业体检、职业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我院承担。


        第二十三条职业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期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2-4周的保健假期。享受寒暑假的辐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假。从事辐射工作20年以上的在职辐射工人,我院可以利用请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image.png

    图源于网络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园区安保措施

    下一篇:医用一次性口罩的原理及使用注意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