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1/7 1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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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内容概述。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产品、产品、加速器产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辅助药箱、放射免疫分析药箱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
4.辐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购买,不得通过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使用科是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有适应其医疗任务并接受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采购由使用科至少提前一周递交《放射性药品采购计划书》,药剂科采购人员审核后由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应存放在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质量检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弃物(含患者排放物)应分类处理,按照国家环保和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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