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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2021/1/19 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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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目的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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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发表、申报、训练、训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责任、当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责任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设立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自责任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的危险分析情况


      (四)紧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紧急程序,适应紧急能力


      (六)有明确的紧急保障措施,可以满足当地、本部门、本部门的紧急工作要求


      (七)计划的基本要素完整,计划附件提供的信息正确


      (八)计划内容与相关紧急计划相连。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指南》(AQ/T9002-2006)(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本部门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部门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分为综合应急预案、特殊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繁多,可能发生多种意外类型的,应组织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部门应急组织及其责任、预案系统及应急程序、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应急训练和预案训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种风险,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特殊应急预案。


      特殊紧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紧急组织和责任、预防措施、紧急处理程序和紧急保障等。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岗位应制订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应包括危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部门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特别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之间应相互连接,与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经常更新,以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相关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合作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审查应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除预付款规定外,其他生产经营机构应论证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和论证由生产经营部门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审查的人应包括与应急预案相关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审查员与审查预案的生产经营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避免。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审查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生产经营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重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目的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审查采用形式审查和要素审查两种方法。


      形式审查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申报时的审查,根据《指南》和相关行业规范,审查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形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编程等内容,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程。


      要素审查用于生产经营机构组织的应急预案审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相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目的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联系性等方面进行紧急预案审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审核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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