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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怎么做?十条“应知应会”

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3/2/1 16:28:00

  • 摘要
  •   职业卫生应该则么做呢?以下十条“应知应会”,教你快速掌握职业卫生管理要点:


      1、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用人单位存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且竣工验收合格。


      2、职业病危害申报


      进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按照引导页进行在线办理,完成申报后打印“申报回执”存档,之后每年要在申报系统进行“年度更新”。


      3、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员需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证书。


      4、职业卫生台账


      按照《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规范指引》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按照体检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发现需复查的劳动者按时安排复查,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马上调离禁忌岗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


      7、劳动者培训和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8、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9、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如有外包项目,应当与外包单位签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责任。


      10、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用人单位应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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