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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来源:转载2022/12/8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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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4〕11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省局在转发文件(辽安监安健〔2014〕80号,以下简称省局80号文件)的同时,又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事项进行了规定。为切实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尽快达到《工作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要求,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参与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

    三、自查内容

    对照省局80号文件和《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各项要求,全面回顾自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施行以来的技术服务活动,深入查找下列三类问题:

    (一)管理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行为准则、人员资格及项目组人员构成、工作业绩(包括数量及业绩报送情况)、信息公开、委托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维护、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延伸服务(包括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前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十个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二)技术服务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资料收集及审核管理、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采样及检测计划、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三)执业是否合法。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活动,将此次活动作为三季度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对照省局80号文件和《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对查找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无法立即纠正的其他问题和差距,列入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其中包括查找的问题和差距清单),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资质认可部门,甲级、丙级机构应将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局备案。此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对机构资质延续的重要考核指标。未参加活动的机构,视为资质到期后自动放弃延续。

    (二)强化“六个坚持”责任意识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工作规范》提出的“六个坚持”行为准则,要将执行“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本单位经营发展不能逾越的“红线”,主要负责人要做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内容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列入本单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惩诫措施。要将“六个坚持”行为准则作为机构内部培训的必修课,坚持做到经常讲、反复讲、深入讲,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强化专职技术人员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

    (三)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体系

    机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要组织建立本单位的责任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采样人员、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报告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和本单位各部门的职能及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要严肃责任追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四)严格落实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构成制度

    机构在出具的技术报告签名页应标明相应技术人员的专业及分工,专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或分工对技术报告相应内容负责,其中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报告的整体内容负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包括采样人员、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对技术报告相应部分内容负责,报告签名页格式可参照附件1。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禁将个人培训合格证书转借或挂靠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各技术服务机构经省局培训考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可在省局政务网站“职业安全健康”子站查询,人员有变动的,应在人员变动30日内向省局提交申请,变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换证所需材料见附件2,未申请换证的,原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五)严格落实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14年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开评价报告信息,在线公开期限不少于3年。评价报告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的,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可、延续及监督检查时,按照“隐瞒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严格落实资质维护和管理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资质维护和管理工作,妥善保存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性的动态监控,保证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方面始终符合资质条件的要求;出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应立即向资质认可部门申请暂停资质并停止技术服务活动,待条件完善后再申请恢复资质。要持续加强基础设施、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建设与提高,努力提升整体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指定的负责资质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于2014年7月20日前发送至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邮箱。

    (七)坚持宽严相济原则

    本次活动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各机构自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可视其情节和整改效果,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自纠走过场而被监管部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不认真落实《工作规范》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对逾期不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或提交的报告存在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其纳入2014年第四季度专项监督检查范围。

    联系人:温海梁,联系电话:024-86896499;

    电子邮箱:lnzyjk@163.com。

    附件:1.技术服务报告签名页参考格式(式样)

    2.专业技术人员换证所需材料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日

    附件1

    技术服务报告签名页参考格式(式样)

    声明

    XXXX(评价机构名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XXXX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XXXX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资质证书号

    签名

    报告书编写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资质证书号

    专业

    分工

    签名

    [注:“专业”按照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晋级方向填写;“分工”包括报告书执笔人、行业工程分析与评价、卫生工程分析与评价、职业卫生分析与评价、现场采样、实验室检验、实验室复核等,若项目组人员分工有重复,应注明,如“行业工程分析与评价(现场采样)”。]

    报告书审核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资质证书号

    签名

    报告书签发人:

    姓名

    职务

    签名

    签发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换证所需材料

    一、换证申请书;

    由拟申请换证人员出具,申请书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联系方式等),从事职业卫生工作年限,何时到原机构参加工作,何时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何时因何原因离职,何时到新机构参加工作。

    二、换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四、离职解聘证明;

    五、新机构接收证明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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