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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多年后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来源:2021/5/26 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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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是工人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和一般工伤在发现时间上有显着差异。

      张某是一名从四川到浙江打工的农民工,06年到浙江建筑公司上班后,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建筑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没有给张某这样的工人任何劳动保护用品,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初,张某在工作中总觉得喘不过气来,经常咳嗽。建筑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张某回四川老家就诊。但是,经过多方面的诊治,病情没有好转。2012年,张某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尘肺病。得知自己患有不易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公司认为张某退休多年,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张某无法申请工作认证。建筑公司特别强调,张某退休时,公司要求退休体检,但张某本人不愿承担体检费用,没有体检,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现在这种尘肺病不能说明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

    离岗多年后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是工人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和一般工伤在发现时间上有显着差异。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征,职业病的形成具有持续性、缓慢性,发现前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因此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但是,由于发现时间与劳动关系的生存时间不同步,不能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作权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意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中劳动力认定丧失劳动力的,受到残疾待遇……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作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回复规定,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在请求中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退休后通过劳动力鉴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下,该部分退休矿工可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作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很多工人在自己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后才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机械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很多职业病员工就不能享受工作上的保险待遇,这也抵制了工作上的保险立法目的和社会效用。因此,张某的职业病工作认证申请和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持续可能不同步。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认张某曾在该公司工作,因此根据《职业病预防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根据工人职业病危害状况、职场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没有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工作认定部门必须作出工作认定的决定。张某不愿支付体检费用的事实,不影响职业病事实。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工作前、工作期间、退休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职业体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还存在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事实,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非法用人单位通过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自己的利润。这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劳动和职业病法律,也给许多劳动者带来了终身难以治愈的疾病。因此,国家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要求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等。工人应该对此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果发现工人有职业病的可能性,企业必须承担为工人诊治的义务。这项救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工人职业病发生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谁雇佣,谁负责的具体表现。如果企业必须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不是在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本公司的工作没有联系,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不能或者不能举证,法律必须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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