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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注意要点

来源:2021/2/4 1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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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必须接受工作认证和劳动力认证,最后接受工作待遇。但是,享受工作待遇的道路非常困难。例如,职业病观察期间公司拒绝工资该怎么办?员工退休后,发现职业病应如何维持权利?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必须接受工作认证和劳动力认证,最后接受工作待遇。但是,享受工作待遇的道路非常困难。例如,职业病观察期间公司拒绝工资该怎么办?员工退休后,发现职业病应如何维持权利?


      上班前的公司没有进行体检,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应该负责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职业病维权的障碍。员工不幸患职业病后,如何与使用者在相对平等的游戏中摆脱维权困境?以下几个案例可职业病维权提供参考。




      ■职业病观察期公司拒付工资败诉


      刘女士于2011年1月15日进入唐山市丰润区某石材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2011年3月25日,刘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离开了公司。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于2011年3月29日发布尘肺I期初步诊断。2012年6月14日,唐山市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结论认为刘女士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由于公司不愿支付刘女士退休后的工资和医疗费,双方发生了纠纷。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支付刘女士从2011年3月26日到2012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支付医疗费。


      但事件还没有结束。2013年6月25日,刘女士再次前往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复查,唐山市疾控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结论仍为刘女士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2013年7月24日,刘女士再次向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的工资。之后,双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起诉。


      刘女士认为,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能延续到2012年6月14日,之后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女士无理由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5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某石材公司支付刘女士医疗费372元及其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的工资2.58万多元。


      观点:职业病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观察期间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据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介绍,尘肺病是潜伏期长的疾病,观察期间不是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第49条第2项规定,使用者应立即安排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根据原卫生部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期限最长为5年,即观察5年仍无法诊断为尘肺病人,一般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观察对象影像特征疑似尘肺病,需要动态观察才能确诊。


      本案中,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足以判断刘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使用者必须向刘女士支付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




      ■工作前没有体检部门的职业病预埋单


      2013年6月,崔某介绍某矿业公司从事风钻工作。迄今为止,崔某长期在井下从事耙子、钻头等工作。同年12月,崔某感到胸闷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尘肺和双上肺继发性结核,通称矽肺病。经鉴定机构鉴定,崔某病属职业病,构成工伤,为四级障碍。


      对此,崔某找到就业矿业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崔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崔某与该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因工作原因患矽肺病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该矿业公司应向崔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矿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中,矿业公司提出崔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不能患矽肺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矿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崔某在该公司就职前得了矽肺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不能提交证据的责任结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观点:安排岗前体检免除替代羊


      李宏伟律师表示,现实中,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员工进入职场不久就发现职业病的现象并不少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体检,不得安排未上岗前职业体检的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因此,如果企业在工作中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话,之后也不能说明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是否生病,企业只能成为替罪羊。


      律师在这里特别注意使用者,在安排工人上班之前,必须按规定组织体检,对人有利。




      ■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原公司支付工作待遇


      高某在1999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某石英工厂从事熔融石英破碎工作,工作期间接触矽尘。2011年7月,高某申请离职,离职体检显示高某肺部有阴影,与接触粉尘有关,建议到正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2013年1月,高某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I期。2013年3月,高某职业病被县人社会局认定为工伤,被认定为7级障碍。高某与某石英工厂协商工伤赔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英工厂支付各工伤待遇17万元。


      审判中,某石英工厂认为高某早退休,认定工作时与工作场所没有劳动关系,工作场所不应支付工作待遇。高某认为,他早就退休了,但职业病在某石英工厂工作时接触粉尘作业,某石英工厂应支付工作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的石英工厂按7级标准支付高工作待遇13万元。


      观点:职业病变动岗位工伤保险待遇不变


      员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话,受工作待遇吗?李宏伟律师表示,职业病诊断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工作认定、障碍等级认定滞后,某石英工厂以高某认定工作认定时与工作场所没有劳动关系为理由拒绝支付工作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工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人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另外,职业病患者变更工作场所的,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本案中,高某是退休后被诊断出的职业病,但不影响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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