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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有哪些

来源:2021/5/17 14: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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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相关知识内容概述。

      一、职业体检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使用者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出港前、出港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1、使用者不得安排未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使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人从事禁忌作业


      3、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人,必须离开原功能岗位,妥善配置


      4、离职前未进行职业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必须在相应情况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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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劳动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生存期间,由于职场和工作内容的变更,从事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通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履行诚实的通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使用者不履行通知义务,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记载职业病危害条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使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第81条规定,使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明确记载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纠正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职业病诊断申请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使用者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与使用者所在地不一致,劳动者可以选择使用者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如果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做了职业病诊断,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其他的诊断机构不会进行重复诊断。


      2、尘肺病确诊涉及升级确诊时,原则上应在原确诊机构确诊。


      3、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满意,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不适合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诊断时,开展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可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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