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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2021/2/22 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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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国家禁止女职工的劳动是什么?


      (1)矿山井下作业和人工锻造、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振动作业


      (2)森林行业伐木、楞和流放作业


      (3)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业的高架作业


      (5)单人连续重量(每小时重量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接重量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女职工月经、怀孕、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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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施什么特别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属公司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以上工作的生理日应尽量调整适当的工作,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和身体状况给予生理假1~2天,不影响工作。


      3、已婚孕妇员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已婚怀孕的女职工禁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等级标准第三ii、iv级作业。


      4、怀孕女职工有什么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属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的原劳动者,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者。工程部门从事户外测量工作和施工现场女职工,必须安排适当的工作。


      5、怀孕女职工禁忌的劳动是什么?


      (1)工作场所的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膦、砷、氰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2)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和乙烯雌酚生产的工作(3)工作场所的放射性物质超过了放射性防护规定规定的剂量的工作(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工作(5)伴随着全身强烈振动的工作,例如风钻、锻造机、锻造机、锻造机等高级工作场所、锻造机械、锻造机械、锻造机械等高级工作场所。


      6、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休息1小时,计算为劳动时间。


      (2)孕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3)怀孕7个多月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假休息,休息期间工资应该是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福利待遇和晋升、评价。


      7、如何理解女职工不得怀孕、生育、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和哺乳期间,符合计划分娩规定的合同期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到妊娠期、分娩期和哺乳期满。


      8、女职工妊娠流产有什么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9、女职工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支出。


      10、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1)正常生育人员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包括周日和法定假日


      (2)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时,每次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实施晚育的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如果在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分别根据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福利待遇和晋升、评价。


      11、教师在寒暑假生孩子,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女教师在寒暑假生孩子,产假顺延。


      12、哺乳婴儿女职工,其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次喂一个婴儿,每次喂奶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工伤时间。


      13、女职工哺乳期间,有什么特别的保护?


      (1)所属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iii级体力强度劳动(2)所属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作业场所的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4)产假期满后,是否离开工作岗位,根据有关工作岗位和工作岗位的原则,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批准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75%。(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4、集体企业、承包或租赁的公司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企业和实施承包或租赁的公司,应当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可以向所属部门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处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方法,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公司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其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命令该公司给予侵犯女职工的合理经济补偿的犯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16、上述各问题中用语的意思是什么?


      (1)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2)一级高级作业:根据GB3608-83《高级作业等级》的规定,高级作业高度为2-5M时,称为一级高级作业。


      (3)低温作业: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环境中作业。


      (4)冷水作业:指上肢或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


      (5)野外流动作业:指各种施工、地质测量、码头装卸、养路等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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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行业职业病体检项目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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