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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来源:2021/2/4 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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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2002年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管理办法》包括目的、职业健康监护范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健康监护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检查结果报告、健康监护文件管理、处罚等25条。

      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2002年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管理办法》包括目的、职业健康监护范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健康监护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检查结果报告、健康监护文件管理、处罚等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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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抑制中国职业病高发的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中存在问题


      ①《管理办法》将行政规章性文档与技术指南性文档(三个附件)融合在一起,以行政规章形式发布,不符合行政规范文档的要求。


      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受形式和篇幅限制,过于简单和形式化,需要制定独立的技术水平规范。


      ③职业健康监护监护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具体,不利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监护管理。


      2004年卫生部开始制定技术规范。为了配合技术规范的制定,同年2月卫生部开始修订管理方法,以解决管理方法和技术规范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规定不一致为目的。


      2004年5月召开首次工作会议,明确修订原则。此后,分别于2004年、2005年召开了4次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专家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多次讨论修订稿。2006年6月2日卫生部主持征求意见和原稿。


      由于对是否需要修改《管理办法》存在争议,卫生部迟迟未能公布。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2007年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将原《管理办法》附件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单独作为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发布,而《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修订,与现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2009年张海超尘肺病事件后,卫生部提出加强职业体检、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建议各市(地)应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县(区)应有职业体检机构的目标。


      2010年中央编辑调整职业卫生监督职能,根据中央编辑《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责分工通知》(中央编辑[2010]104号)规定,安监总局负责使用者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监督使用者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查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


      不再负责使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职能调整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职能相应转移到安全监督部门。


      2011年国家修订了职业病预防法,新修订的职业病预防法重点大幅度修订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安全部门在使用者职业卫生监督方面的责任,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需要根据新调整的职能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正。


      2011年卫生监督发〔2011〕20号文件《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尽快全面实现各市(地)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县(区)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目标。


      如何设置职业体检机构、如何规范体检机构人员、设备条件、职业体检行为等成为各级卫生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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