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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2021/1/6 13: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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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控生产车间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报警器的管理,特别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整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选购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机构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防爆检测部门出具的防爆合格证,达到安装现场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敏感,维护方便,保证备件供应


      5.受其他气体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和储存运输系统中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的,应按照三项原则和设计规范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辅助项目也必须按照这个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安装位置、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化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安装位置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密度


      2.户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和有毒气体对检测部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检测用标准气体,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制定以下相关制度:


      1.报警管理、检测、报废、更新、拆除、报废、临时报废和检测制度


      2.强制定期检查定制


      3.维护与检测制度


      4.相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附加报警器施工和投入使用前的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检查、技术措施规划制定和审查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检查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的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善率)的评价


      2.安全部门负责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入使用前的检查,对现有报警器的拆除、停止、暂停的审查和记录负责,对报警器的设计、设置、投入、管理、管理、维护。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安装方案、采购等工作,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现场指定班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检查,并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应了解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报警器相关工作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实力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在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中,由于忽职守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公司和个人,根据其情节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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