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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呢?

来源:其他2020/12/19 17: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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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


    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


    1、数量限制。第三方环保监管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前提,主动权可以掌握在原告(一般为ngo)手中,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不成熟,对于全国来说,环境公益案件也屈指可数。并且,并非所有环境公益事件的判决和调停的履行都需要第三者的监督。


    2、第三方环保监管中的第三方与法院的关系。第三者的介入分为被告自觉履行的,受当事人委托的被告没有自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受法院委托。贵阳公共环境教育中心参与第三方环境监督自觉履行的情况。在自觉履行判决或调停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积极介入履行程序。此时,第三方系接受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委托,与原、签订三方协议,法院不是协议当事人。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和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和调停书内容履行的特征,在签订三方协议时,第三方向法院通报情况,提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书,承诺自觉接受法院监督。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和调停,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和调停书的内容履行具有长期、持续性和专业性等特点,执行法院可能没有时间、专业监督被告执行的能力,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帮助执行法官完成执行任务。此时,第三方接受法院的委托,作为执行辅助者的作用。无论是自觉履行还是强制执行,法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需要第三者的监督。但是,现在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说明中明确,促进制度的形成。


    3、监管费用。监督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金额、用途、支付方式问题也有关系。额度和用途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第三方在监管过程中哪些费用应该计入监管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等都没有规定,现阶段采取协商确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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