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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通三防专业解读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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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通三防专业解读

    一、通风系统部分

    1.1完善系统

    1.1.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在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突出矿井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条文解释】

    1、矿井有以下情况:改变主要通风机的风叶角度、转速、电机运转频率;增阻、降阻等等,都属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

    2、贯通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

    (2)、基本概况:施工地点,施工区队,巷道名称及用途,技术要求,规格及工程量。

    (3)、技术措施:为防止风流短路,贯通前通风设施建筑办法及实施工作量;为防止风流短路,贯通后通风设施实施办法及风量调整的相关数据。

    (4)、安全措施。

    (5)、贯通工程平面图(可兼做贯通通风示意图)。

    要求:比例尺:米格纸按1:100,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风量、通风设施、标高点齐全。特殊地点的贯通需提交剖面图。

    3、详细要求,请参考2010年6月24日公司下发的晋大矿技字【2010】45号《关于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什么叫独立通风?它有哪些优点?

    采区或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而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用风地点的通风系统,叫独立通风。它的优点是:风路短、阻力小、漏风少,各用风地点都能保持新鲜风流,作业环境好;当一个采区、工作面发生灾变时,不至于影响或波及其它地点,较为安全。

    1.1.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

    【条文解释】

    1、什么是分区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2、什么是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3、《煤矿安全规程》对扩散通风的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1.1.3矿井、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且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设施。

    【条文解释】

    1、什么是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

    2、《煤矿安全规程》对专用回风巷是怎么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1.1.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条文解释】

    1、此条款强制规定了矿井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审查矿井的通风系统,定期组织检查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要求:(1)、应严格按照通风系统审查表格内容进行审查,(2)、编制反风设施、防爆门检查表,参加检查的人员要签字确认。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反风演习的措施、方案,并报上级煤炭企业备案,反风结束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总结报告,反风演习方案、措施,反风演习总结报告的编写参考公司下发晋大矿技字【2011】6号《关于下发矿井反风演习有关规定的通知》。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反风演习的有关程序,反风演习方案的主要内容,反风演习报告的主要内容。

    1.2风量配置

    1.2.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条文解释】

    1、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完成,作为煤矿企业的通风部门,应该要求测定单位提供测定的方案,矿井编制测定期间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如果测定期间全矿井需要停风,还需要编制排放瓦斯的预案。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参考MT421-1996。

    2、《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规定: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一般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来完成,作为煤矿企业的通风部门,应该要求测定单位提供测定的方案,测定的参数主要有:风压、风速、大气物理参数、巷道断面及周长、测定间距、测点标高等,测定方法参考MT/T440-1995。

    1.2.6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超过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条文解释】生产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核定办法,请参考AQ1056-2008要求进行。

    1.2.7矿井必须按月编制配风计划,按旬进行全面测风;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测风;全矿井有效分量率不低于87%。

    【条文解释】

    1、规定矿井每月上、中、下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有原始记录可查,通过全面测定全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及时发现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系统。

    2、矿井有效风量率的计算办法,请参照公司下发的晋大矿技字【2010】42号《关于下发矿井有效风量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该文件详细解释了采煤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其他巷道的有效风量计算方法。

    1.2.8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条文解释】

    1、此条规定,要求通防部门要建立巷道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能超过规定。

    2、AQ1028-2006中对矿井通风阻力的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 系统的通风阻力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0-20000 <2940
    >20000 <3920

    1.2.9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条文解释】整合前,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风硐未按标准设计建造,不能进行外部漏风测定,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风硐按设计标准建造,具备了测定外部漏风的条件,应按规定测定外部漏风。

    二、局部通风部分

    2.1装备和措施

    2.1.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允许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条文解释】

    1、《煤矿安全规定》对巷道的最低风速规定

    煤巷不得低于0.25m/s,岩巷不得低于0.15m/s。

    2、什么是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2.1.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须大于0.3m;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条文解释】掘进通风方式有那几种?

    掘进通风方式有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三种。

    2.1.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条文解释】什么是三专两闭锁?

    三专,就是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两闭锁,就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2.1.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检测系统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每天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条文解释】

    1、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地面调度指挥中心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

    2、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专人、挂牌管理。意思是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落实到一个人,不能是今天你管理,明天他管理,管理责任人要填写在管理牌板上,通常情况下局部通风机管理责任人是生产单位的机电维护员。

    3、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这个记录,可以查纸质的记录,也可以调监测监控软件内的自动生成的记录。

    2.2风筒敷设

    2.2.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条文解释】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要编制该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其中一通三防部分,是由通防部门的技术人员编制,在作业规程中,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风量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或计算来确定。

    2.2.6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衬垫并拧紧螺钉。

    【条文解释】

    1、反接头,如图所示,为正确的接法,反之就是反接头。

    反压边,如下图,目前均采用双反压边。

    2.2.7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条文解释】风筒要做到平、直、稳,通常的做法是在巷道的帮或顶,每隔10米稳一个固定点,把钢丝绳联接、固定在一条线上,并用紧绳器拉紧钢丝绳,用铁丝把风筒吊挂在钢丝绳上。

    2.2.8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能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条文解释】

    1、风筒拐弯用骨架风筒时,应缓慢拐弯。

    2、花接,是指用直径大的风筒直接连接直径小的风筒。

    三、通风设施部分

    3.1密闭

    3.1.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条文解释】不燃性的材料构筑,通常用的有砖、料石、空心砌块和水泥、砂子。

    3.1.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条文解释】要做到密闭前无瓦斯积聚,一是在选择好密闭的位置,距离全风压通风巷道口不能超过6米,二是要保证密闭严密不漏风,在处于回风侧构筑的密闭如果漏风,容易造成密闭前瓦斯积聚。

    3.1.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条文解释】全矿井所有密闭,应该设置内容、格式、尺寸大小一致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并编号管理。

    1、对于采空区密闭,瓦斯检查牌板,应增加检查密闭内有害气体成分内容,即闭内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压力、气温,水温。

    2、栅栏要求醒目,并封闭巷道全断面,在栅栏上应设置一个能开关的门,便于通风人员检查闭外、闭内气体情况。

    3.1.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条文解释】

    1、密闭的位置,不应紧贴巷道的口,应保持3-5米的距离。

    2、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轨道、支护的铁网、铁管、电缆等,必须在密闭的前后剪断,防止杂散电流导入,引起瓦斯事故。

    3、密闭前支护不完好,由于巷道来压,有可能造成密闭的压裂、漏风,引发瓦斯、火事故。

    4、密闭前,不能堆放任何物料,更不能安设电气设备等。

    3.1.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条文解释】

    1、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是为了把密闭内的水引出,同时又保证密闭不漏风。

    2、观测孔用于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和其他参数,措施孔用于压注防灭火材料,平时阀门不用时,应关闭。

    3.1.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条文解释】

    1、构筑密闭要求掏槽,由于巷道煤体存在裂隙,如果不掏槽构筑的密闭裂隙的煤体中存在漏风,引起老硐内瓦斯渗出,还可能引起采空区内的煤的自燃。

    2、密闭在煤巷中构筑时,要求掏槽,在岩巷、锚喷、砌碹巷道中不要求。

    3.1.7墙面应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应大于10mm。

    【条文解释】

    1、重缝,是指两块砖在砌筑时,未交差叠放,使砖与砖的缝上、下均连成一条线。

    2、空缝,是指砖与砖之间的缝隙中,未用水泥、砂浆充实,存在空隙。

    3.2风门风窗

    3.2.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应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条文解释】

    1、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根据本矿井使用的运输设备,比如有的使用小绞车,有的使用胶轮车,有的使用无极绳绞车,还有使用电瓶车,每种运输设备一次拉的列车长度不一样,我们在构筑风门时,必须留够不小于此处运输时一列车长度。

    2、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目的是,当矿井发生灾害需要反风时,防止风流在主要巷道之间就短路了,造成采区和工作面微风或无风。

    3、主要风巷,是指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4、进风巷,是指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5、回风巷,是指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3.2.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要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条文解释】

    1、风门能自动关闭,是指当风门开到最大位置时,在不用外力的情况下,风门能自动关闭。使风门能自动关闭的方法多种。方法一:在风门和墙体之间加设一根弹簧,风门关闭时,弹簧处于放松状态,当风门打开是,弹簧处于拉伸状态,松开手,风门依靠弹簧的张力自动关闭;方法二:在构筑风门墙体时,让风门保持一定的睡度,也能使风门打开后,能自动关闭等等。

    2、风门连锁,是指一道风门被打开,另一道风门打不开。

    3.2.3风门墙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相关要求,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条文解释】同上密闭

    3.2.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条文解释】

    1、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是指门框的四周用密封材料作衬垫。

    2、调节风窗通常采用插板调节或者自动调节,是指当安设有风门的巷道中需要供风时,可以在风门的上方留设一个风窗,通过用插板调节(或自动调节)风窗大小,实现风量调节,不允许通过风门的漏风给巷道供风。

    3.2.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槛,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条文解释】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是为了让水能通过水沟流出,同时减少或阻止风流通过。

    3.2.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条文解释】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当风筒停风时,胶质风筒在风门墙体上就会形成一个通风的窗口,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或者无效风量通过。安装硬质风筒,当风筒停风时,就避免了此情况的发生。

    3.2.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条文解释】同上密闭

    3.3风桥

    3.3.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条文解释】同上密闭

    3.3.2桥面平整不漏风。

    【条文解释】桥面平整,是指风桥的上面和底面都必须平整,底面也应该用水泥抹面,确保不漏风

    3.3.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条文解释】同上密闭

    3.3.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条文解释】为了降低局部通风阻力,风桥应做成流线型。

    3.3.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条文解释】

    1、在风桥的上面与巷道接口严密,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2、在风桥的下面与巷道的接合处,应用混凝土充填,桥面应抹面。

    3.3.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报废风桥要及时拆除。

    【条文解释】

    1、在风桥上、下设风门、调节风窗,增加了通风系统的不稳定性。

    2、因风桥是将两股平面交叉的新、污风流隔离成立体交叉的一种通风设施,在矿井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一些地区或煤矿企业已经不提倡使用风桥,原因一是风桥的可靠性差,二是为了减少矿井内部漏风,所以报废不使用的风桥要及时拆除。

    四、瓦斯管理

    4.1机构设置

    4.1.1矿井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配备一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条文解释】各矿井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设置机构和配齐人员。

    4.2瓦斯管理

    4.2.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条文解释】

    1、什么是瓦斯积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即瓦斯积聚。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有很多,请参考学习。

    根据瓦斯超限浓度范围,进行分级追查分析。

    4.2.3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条文解释】

    1、矿井应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赋存参数,此项工作一般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2、2011年10月14日国家下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各矿井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时,应编制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案和措施,严格按规定的程序鉴定。

    4.2.4瓦斯防治实行“一井一策,一面一策”,矿井要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1、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并在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矿井在上年年末,应根据来年的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

    (1)、应结合矿井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瓦斯抽采设计,制定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瓦斯治理措施,详细说明抽采达标及抽掘采平衡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2)、列出具体瓦斯防治工程及计划表,分述基建和生产期的瓦斯治理方法及施工安排;

    (3)、列出人员及设备组织安排;

    (4)、明确瓦斯治理效果目标;

    (5)、明确保障措施。

    2、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每一个采掘工作面都要单独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4.2.5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条文解释】

    1、检查地点: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零散作业地点,密闭、矿井的总回、采区回风巷及有瓦斯涌出需要检查的特殊地点。

    2、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小于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少于三次。

    3、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应根据当月的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巡回路线、交接班地点等。

    4.2.6临时停风地点,应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条文解释】

    1、盲巷的处理原则,临时停风应撤人、断电、设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应24小时内封闭。

    2、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目的是防止电火花、通过管路和轨道杂散电流引起的电火花进入采空区,引起瓦斯事故。

    4.2.7瓦斯排放及启封密闭前,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条文解释】关于瓦斯排放及密闭的启封,公司下发了晋大矿技字[2010]20号《关于下发煤矿井下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在这个文件里,对瓦斯排放及密闭的启封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侦探巷道内瓦斯含量的规定

    (2)、救护队侦探和排放瓦斯的行动原则

    (3)、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原则

    (4)、排放瓦斯方案的制定

    (5)、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6)、排放瓦斯相关部门或领导的职责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8)、相关的其他规定

    4.2.8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条文解释】

    1、持证上岗,是指瓦斯检查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检查员资格证。

    2、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是指这三种记录的内容、数据完全一致。

    4.2.9对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准备)和回撤、井下摄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矿井对高冒区、井下煤仓、密闭前、空巷等易积聚瓦斯地点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盲巷必须及时封闭,封闭前应设置栅栏和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条文解释】多数情况下,特殊环节可能是地点为非生产区域,或者是人员较少去的地点,不容易引起大家的重视,安全隐患也不易被发现,所以应加强瓦斯管理,制定专项措施严格执行。

    4.3仪器仪表

    4.3.10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条文解释】通防仪器仪表,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强制校验。到期未校验的不得使用。

    六、瓦斯抽采

    6.1机构设置

    6.1.1瓦斯抽采矿井应有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3名及以上抽采技术人员,满足瓦斯抽采要求。

    【条文解释】

    1、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放参数测定工作《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根据大土河公司要求,公司下属各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抽采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瓦斯抽采区组织机构:区下设技术组、钻机队、管道组、巡回检查调整组、维修组。

    ②、瓦斯抽采区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区长一名、副区长两名、其中一名为施工管理,一名为技术管理,钻机队长、副队长各一人,工程技术人员3人。

    6.2抽采系统

    6.2.2瓦斯抽采泵站、抽采管路和抽采设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装置;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条文解释】

    1、瓦斯抽采泵站、抽采管路和抽采设施等要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其他相关规定。

    2、瓦斯主干管路一般应选择钢或铁质管路,采掘工作面可以选择高强度、耐腐蚀、不延燃抗静电的轻型材质瓦斯管路(《规程》专家条文解释)。《煤矿瓦斯抽放规范》中规定: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3、《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中规定: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时应遵循“阻火泄爆、抑爆阻爆、多级防护、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在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系统中靠近可能的火焰点(发电机组、地面排空管口、自燃和易自燃煤层、采空区抽瓦斯管入口等)附近管道上,应安设安全保障设施,确保管道输送安全。

    4、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进气和排气的气流方向。

    5、控制阀门必须挂管理牌,编号管理,标明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6.2.3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抽采钻孔应按“孔钻好、管探底、水放尽、孔封严”的要领施工;施工中对可能造成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涌出的钻孔,必须在下风侧连续监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竣工后验收合格。

    【条文解释】

    1、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终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有施工设计,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施工时严格按设计施工,完工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要有验收单和瓦斯抽采工程台账,验收单中有设计参数和施工参数,并有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的签字等。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3、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涌水、穿煤、岩层等)等内容。

    4、瓦斯抽放管路要有管路铺设记录和瓦斯管路漏气性试验报告。

    5、加大瓦斯抽采力度,严格按照“孔钻好、管探底、水放尽、口封严”的抽采操作要领,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6、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距作业地点下风侧3~5米,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的位置,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和打钻作业。

    7、瓦斯监测探头的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8、一氧化碳≥24PPM时探头报警。

    6.3抽采效果

    6.3.4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的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泵站每小时测定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其中: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条文解释】

    1、根据各矿不同的要求,每周至少测定一次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的抽放参数,对瓦斯抽采系统中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并有测定记录。对测试参数进行分析,有分析报告。根据瓦斯抽放的要求和瓦斯利用的需要对抽采系统中瓦斯流量和抽放负压进行调整,达到最有效的抽放状态。

    2、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27条规定:每小时对瓦斯泵的抽放参数测定一次,(抽放参数包括:瓦斯浓度、孔板前后压差、管路负压、泵站内大气压,管路内温度、管路正压、轴温、水温,电流、电压等)并记录准确。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当低于规定的值时,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分支的负压和流量,保障瓦斯的正常抽放。

    6.3.5每旬检查1次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高度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校正,台账和记录齐全。

    【条文解释】

    瓦斯抽采系统包括:瓦斯泵、抽放管路、抽放参数测试系统、孔板流量计、抽放监测系统、瓦斯排放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调控阀门、放水器、除渣器、观测孔等,每旬检查一次,是否安全可靠、使用是否正常等,并有检查记录。

    2、《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中管路布置及敷设要求: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支撑墩,并应保证每节管子下面有两个支撑墩。

    3、《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中第32条规定: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抽采检测装置必须齐全,对检测装置:多参数测定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空盒气压计、温度计以及电子监测监控系统等要定期校验并有记录。

    4、瓦斯泵站记录:

    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泵房值班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瓦斯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内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抽采停泵、开泵联系、汇报记录;瓦斯抽采泵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仪器设备校验记录;机电设备防爆检查记录。

    5、瓦斯抽放报表、台账:

    瓦斯抽采量日报表;瓦斯抽采量旬报表;瓦斯抽采量月报表;瓦斯抽采量季报表;瓦斯抽采量年报表;抽采工程月报表;抽采工程季报表;抽采工程年报表。

    抽采设备管理台账;抽采工程管理台账;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账;瓦斯抽放工程台账。

    6、记录、台账: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验收记录;抽采管路漏气性试验记录;瓦斯抽采管路检查维护记录;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记录;瓦斯抽放工程(钻场、钻孔)施工台账;抽采设备管理台账、瓦斯抽采系统检查记录;瓦斯抽采检测记录(井下现场测试);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单。

    7、报告: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

    6.3.6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要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条文解释】

    1、每个钻孔要加设控制阀门和测孔。抽采钻场要悬挂钻孔观测牌板,内容包括:钻场编号、钻孔编号、钻孔直径、钻孔方位、钻孔倾角、钻孔长度、终孔层位、终孔日期、封孔材料、验收人、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管内温度、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等。

    2、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本矿的要求,对抽放钻孔进行测试,对测试参数记录准确,并填写台账进行汇总、分析。

    6.3.7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要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条文解释】

    1、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企业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瓦斯抽放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推广新技术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矿井必须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3、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4、瓦斯抽采矿井的瓦斯抽采量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中的规定。

    5、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并且最少每年修订一次。

    6、《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必须经矿领导审批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7、《瓦斯抽采达标规划》的内容:

    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8、《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的内容:

    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3.8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瓦斯的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1、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根据本矿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员配备情况和瓦斯抽采状况,依据国家标准编制本矿的《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确保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达标评判细则的实施。

    3、《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内容:

    ①、矿成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②、建立瓦斯抽采评价验收小组及成员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③、制定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价依据和标准。

    ④、对瓦斯抽采工作的评价程序。

    ⑤、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价办法。

    ⑥、瓦斯抽采部门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

    4、《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编制依据。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结合本矿的瓦斯抽放情况进行编制。

    5、瓦斯抽放的矿井应加强瓦斯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并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瓦斯抽放量在100万m3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利用工作。矿井瓦斯利用须经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要同时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6、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济分析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七、通风安全监控

    7.1机构齐全

    7.1.1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监测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条文解释】

    1、要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维护人员、地面操作员、调校人员配备齐全。

    2、所有工种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经安全监察局培训中心经过一定学时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要制定监控科长、监测队长、监控员、校验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异常情况处理流程,瓦斯超限应急救援预案,交接班制度,值班制度等。

    4、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监控故障报告制度》《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7.2装备

    7.2.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条文解释】

    1、关于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定。

    2006年10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中,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矿井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瓦斯(甲烷)是成煤过程中的一种伴生产物,所有矿井在开采过程中都会涌出瓦斯等有害气体,只不过不同煤层的瓦斯含量差异较大开采时涌出量的多少不同而已,但都会对矿井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对所有矿井进行实时监控是非常必要的。

    (2)、在一些瓦斯涌出量不大的低瓦斯矿井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遇到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带,很可能出现高瓦斯区域,这些区域不仅瓦斯涌出量较高,威胁较大,若因排放瓦斯或通风系统管理不善,还很可能威胁全矿井的安全,所以有必要对全矿井实施全方位的瓦斯监控管理措施。

    (3)、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燃爆事故的比例并不亚于高突矿井,尤其乡镇集(个)体煤矿(大多为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都高于国有煤矿的高突矿井;甚至一些低瓦斯矿井还发生了重特大瓦斯事故。

    (4)、要求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也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的具体措施。十二字方针是集通风、抽放、监测为一体的瓦斯管理体系,是几十年来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反映了瓦斯防治工作的客观规律。"监测监控"是十二字方针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

    (5)、低瓦斯矿井虽然瓦斯涌出量较小,但在无风、微风的状态下,仍然会形成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因此,也需要监控瓦斯和井下设备行状况的安全运。

    2、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仪器,备用量不少于20%。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设有校验室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30%;没有校验室依靠矿区检定机构校验甲烷传感器、分站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矿与公司、县、市联网,所有数据全部上传,并运行可靠,稳定。

    4、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的电源接通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自动解锁。

    5、闭锁控制区域甲烷浓度超过断电浓度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6、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7、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8、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风机的电源线上安装主扇开停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正压计、负压计、全压计,能实时监测主扇的运转情况,以及电机的运转情况,机房要安设温度传感器。

    9、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主要是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地面调度指挥中心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

    7.2.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地点、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传感器、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条文解释】

    1、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符合相关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本规程第136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5%CH4 ≥1.5%CH4 <1.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0.5%CH4 ≥0.5%CH4 <0.5%CH4 采煤机电源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CH4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CH4 ≥0.7%CH4 <0.7%CH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CH4 ≥0.7%CH4 <0.7%CH 井机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4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30%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CH4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下风侧栅栏外 ≥1.0%CH4 ≥1.0%CH4 <1.0%CH4 抽放瓦斯泵

    注意:所有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按要求下调20%。

    2、本条是关于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上表的规定。

    (2)、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3)、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岩(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5)、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7)、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本条是关于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1)

    瓦斯警报浓度:≥1%CH4。

    瓦斯断电浓度:≥1.5%CH4。

    断电范围:工作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1%CH4。

    (2)、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2)

    图1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2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警报浓度: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T1=≥1.5%CH4,T2=≥1%CH4。

    断电范围:T1、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T2<1%CH4。

    另: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3)

    瓦斯警报浓度: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T1=≥1.5%CH4,T2=≥1%CH4。

    图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断电范围:T1——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T2<1%CH4。

    若T1不能控制其入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增设T3。

    T3瓦斯警报浓度:≥0.5%CH4。

    T3瓦斯断电浓度:≥0.5%CH4。

    T3断电范围: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复电浓度:<0.5%CH4。

    另: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4)、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图4)

    图4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瓦斯警报浓度:≥0.5%CH4。

    T瓦斯断电浓度:≥0.5%CH4。

    T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复电浓度:<0.5%CH4。

    (5)、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6)、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关于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5)

    图5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警报浓度:≥1%CH4。

    瓦斯断电浓度:≥1.5%CH4。

    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1%CH4。

    (2)、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6)

    瓦斯警报浓度:T1≥1%CH4,T2≥1%CH4。

    瓦斯断电浓度:T1≥1.5%CH4,T2≥1%CH4。

    断电范围:T1、T2——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T1、T2<1%CH4。

    图6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3)、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图7)

    T3瓦斯警报浓度:≥0.5%CH4。

    T3瓦斯断电浓度:≥0.5%CH4。

    T3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复电浓度:<0.5%CH4。

    图7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关于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1)、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8所示。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范围为机电硐室内的全部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图8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关于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1)、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9所示。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图9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10所示。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图10运输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7、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汕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8、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10、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休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1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置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2、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规定。

    (1)、一氧化碳传感器

    自然发火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除用作环境监测外(报警浓度为0.0024%),还用于自然发火预测。一氧化碳传感器布置在巷道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在风流稳定、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的位置,如图11所示。一氧化碳传感器用于自然发火预测时,应以每天一氧化碳平均浓度的增量变化为依据。

    图11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2)、自然发火矿井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除用作环境监测外(报警温度为30℃),还用于自然发火预测。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风流稳定的位置,如图11所示。温度传感器用于自然发火预测时,应以每天平均温度的增量变化为依据。

    7.2.4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工作。中心站要双回路供电,并配各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装置。中心站要使用录音电话。井下分站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条文解释】

    1、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当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调度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甲烷浓度等信息。若监控信号与调度电话共用电缆,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难以保证,当电缆发生故障时,监控设备和调度电话均无法正常工作,不能及时了解井下甲烷浓度等信息。

    2、在监控系统中,对电缆的要求是有严格规定的。电缆的型号是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的,用户不得擅自更改。因为电缆的分布参数直接与信号传输有关。监控系统要根据电缆的最大传输距离和相关的分布参数进行传输信号的本质安全性能试验。因此,用户在使用中,要严格执行产品使用说明书给出的电缆型号和参数。

    3、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在中心站手动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闭锁功能主要是由软件来实现的。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4、为了实现当电网停电后,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监控系统的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井下分站内要有备用电池。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6、机房必须配备双回路,双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机房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并且接地灵敏阻值合乎防雷电要求,接地板要达到防雷的设计要求,满足监控室的防雷电要求。

    7、中心站要配备录音电话,对所有电话进行录音,以备随时查询值班时发生的事故。

    7.2.5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或者井下单人进入无人区域作业时,要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监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定仪。

    【条文解释】规定了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所携带仪器的种类,一氧化碳、氧气、温度计等同时规定必须将便携式瓦检仪电源打开,保证仪器是正常使用。

    7.2.6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条文解释】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仪器,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以替换升井检修仪器。所有升井检修的设备必须登记入册,详细记录检修情况,检修措施,检修问题,检修时间,问题处理,检修人等

    7.3检测试验

    7.3.7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10天应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条文解释】

    1、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数据准确。新装备的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在用系统已经进行改造并经市局验收合格后,传感器调校期可延长到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只有7天,传感器必须每隔7天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安全监控设备虽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经过老化检验,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环境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产生故障,特别是测量用传感器中的传感元件受检测原理的限制,其使用寿命随使用时间而衰减,其灵敏度也要下降。受以上因素的制约,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标校。跟踪误差。

    2、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安全监控设备中一般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全面标校一次,以后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调校断电闭锁等重要功能每周进行一次试验。

    4、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5、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4监测装置

    7.4.8安全系统监测装置运行正常,性能完好,系统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条文解释】

    1、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在6分钟内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所属煤炭主管部门,要求以电话或传真上报,报告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监控室备案。

    2、井下设备、通讯电缆等每天必须有专人巡检维护。仪器的标校应由专职人员(经过培训)进行,无证不得上岗。

    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4、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6、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目前,许多矿井将便携仪器和监控系统同时使用。便携仪与传感器在一个测点测值有较大误差时,应以测值大者为暂时参考值,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然后在8h之内将测值的真实性进行判定并标校有问题的仪器。

    7、仪器出问题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应是持证的专业人员。需要更换电子元器件时,必须保证型号参数与原件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元器件型号参数,因为在防爆检验中,电路的参数、元器件已经匹配检测合格,如若改变参数,可能破坏本质安全性能,造成恶性事故发生这一点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7.5资料管理

    7.5.9地面中心站值班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动态掌握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二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条文解释】

    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3、及时接收煤管局及市局下达的各种文件及指令,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做到有记录可查。

    4、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6、安全监控系统的实时数据应每隔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实时数据及数据库所有数据要备份并保存一年以上。

    7.5.10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1、煤矿应按《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①安全监控设备台帐;②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③检修记录;④巡检记录;⑤传感器调校记录;⑥中心站运行日志;⑦安全监控日报;⑧报警断电记录月报;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⑩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2、要求煤矿企业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做出明确说明,其中包括文字说明和绘制布置图。图上需要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

    3、凡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其内容应符合本条文的规定。由于井下生产布局的不断变化,监控设备及其线路也随之改变。所以,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要及时进行修改,始终与井下实际情况相吻合。

    八、防灭火

    8.1制度规程

    8.1.1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编制火灾应急预案。

    【条文解释】矿井根据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防火岗位责任制,每年应编制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季度修订一次。

    8.2防灭火措施

    8.2.2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制定防灭火措施。

    【条文解释】

    1、《煤矿安全规程》对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有关规定:

    (1)、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2)、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通常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来完成。

    8.2.3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设计,按相关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和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灌浆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小于2种);要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条文解释】

    1、矿井的防灭火设计,通常是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2、咱们公司所属矿井均属于自燃发火煤层,矿井建设有黄泥注浆系统、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3、矿井的消防、防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系统(与防尘系统共用),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注氮系统,喷洒阻化剂等。

    4、公司所属矿井在设计中均有束管监测系统,该系统能自动连续监测有害气体的含量。

    8.2.4每处火区都应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条文解释】发生过火灾的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8.3设施设备

    8.3.5井上、下要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条文解释】《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8.3.6井下电气焊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度专项安全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条文解释】

    1、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措施必须明确有专人负责组织施工,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等。

    2、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咱们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专项措施,必须报大土河矿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

    8.3.7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条文解释】关于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配备,请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学习。

    8.3.8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正常有效。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条文解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与井下防尘系统共用一条系统,地面消防水池与防尘水池也是共用一个水池。

    8.3.9凡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等可能自然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温度、密闭内外压差等;观测次数: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如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条文解释】

    1、公司所属矿井在设计中均有束管监测系统,该系统能自动连续监测有害气体的含量。

    2、矿井防灭火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学习AQ1044-2007。

    3、火灾的预测预报,应重视日常的有害气体检查,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防火墙、高冒点等地点加强检测,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3.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对于由于受采动影响可能产生与地面导通裂隙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条文解释】

    1、任何穿越自燃煤层采空区、或通过采空区形成漏风的巷道,都必须对漏风地点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堵漏处理。

    2、由于地表裂隙,造成井下采空区煤的氧化自燃的事故也很多,所以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4控制指标

    8.4.11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和内、外因火灾事故。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和水温影响除外);井口20m范围内无明火。

    【条文解释】

    1、根据煤炭自然发火危险程度判定标准,温度不超过35°,处于发火危险一级、二级阶段,及时采取措施,可避免发生煤炭自燃。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火柴、打火机、电气焊、摩擦火花、静电等均属于明火范围。

    8.5封闭时限

    8.5.1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和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

    【条文解释】回采结束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减少向采空区供氧的时间,能有效的防止煤炭的自燃。

    九、综合防尘

    9.1制度措施

    9.1.1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并备案;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有相关图纸、记录、台账。

    【条文解释】

    1、各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按公司的统一要求,建立防尘队伍,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完成,煤矿只要按照鉴定单位要求,正确取样送检。

    3、每年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图纸、各种防尘记录、台帐齐全。

    9.2设备实施

    9.2.2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管路三通及阀门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管理。

    【条文解释】

    1、《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对防水水源的、水质的要求

    (1)、水源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2)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

    (3)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

    2、为什么阀门设在巷道的行人侧?如果设在非行人侧,防尘阀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跨过带式运输机或者刮板输送机,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9.2.3所有运煤转载点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条文解释】

    1、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作业时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井下常见的有溜子与皮带转载点、溜子或皮带与煤仓转载点、扒装机与矿车转载点等。

    2、进、回风斜井、矿井和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使用净化水幕。即通俗称三级净化。净化水幕可以是手动的,也可以是自动的,关健是效果要好。

    9.2.4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1、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2、主要隔爆水棚设置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3、辅助隔爆水棚设置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主要隔爆水棚的水量规定是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水量规定是不小于200L/m2。

    5、隔爆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m,每组间距不大于200m。

    9.2.5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应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爆破时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水幕应开启;综采工作面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放煤口应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设自动同步喷雾,喷雾压力符合要求;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爆破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炮掘工作应安设移动喷雾装置

    【条文解释】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对移架、放顶喷雾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喷雾。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砸坏的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a。

    9.3消防措施

    9.3.6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注水设计及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条文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9.3.7矿井应编制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其他巷道每旬清扫1次积尘,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应有连续长度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条文解释】此规定要求定期对巷道清尘,但现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理粉尘,不得有煤尘堆积。清理粉尘的方法,可以是清扫,也可以是洒水等。

    9.3.8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定期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条文解释】

    1、对粉尘测定主要规定:

    (1)、测尘的种类,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

    (2)、井下每个测尘点每月测定两次。

    (3)、采掘工作面每月要进行一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测定。

    2、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的测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定单位来完成,每半年测定一次。

    9.4仪器仪表

    9.4.9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条文解释】测尘仪器、仪表属于通防安全仪器、仪表的范围,都应定期进行强制校验,到期未校验的不得使用。

    十一、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11.1机构设置

    11.1.1矿井通风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条文解释】近年来,国家、山西省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或文件,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要求矿井应设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配备专职通风副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专职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国家及上级政府的政策或规定体现了一通三防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

    11.2工作职责

    11.2.2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通风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要按年度编制通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严格执行。

    【条文解释】

    1、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包括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科区长;各业务部门包括采、掘、机、运、通、地质防治水,调度、技术科等矿井所有与一通三防工作有关连的部门,通过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和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实现一通三防齐抓共管。

    2、矿井应根据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一通三防费用计划,计划应包括各类通防工程,通防安全仪器设备、需要的费用、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11.2.3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通风、抽采或防突工作例会,并有记录可查;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通风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

    【条文解释】

    1、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通风、抽采或防突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全矿各级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查找当前矿井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或隐患,并提出整改处理措施,落实人力、财力,及时处理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或隐患。

    2、矿技术负责人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参加的人员包括通风专业的各级领导和员工,排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主持人,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地点、内容,整改处理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11.3制度资料

    11.3.4通风区(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条文解释】

    1、通风部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瓦斯事故追查及问责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通风安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各班组管理制度等。

    2、通风部门工种主要包括:通风工程工、局扇安装工、防尘管子工、防灭火注浆工、瓦斯检查员、监控维护工、监测校验工、电焊工等,应编制以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11.3.5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编制年、季、月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

    【条文解释】

    1、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2、通防部门要根据矿井年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及时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总结。计划要有工作量、工程量,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11.3.6矿井应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等应急救援预案;贯彻落实通风相关措施,并有贯彻签字记录。

    【条文解释】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及排放瓦斯等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贯彻落实。

    11.3.7矿井有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瓦斯抽采系统示意图、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防灭火系统示意图等图纸;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账、密闭管理台账、煤尘注水台账、瓦斯抽采台账等,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条文解释】

    1、一通三防图纸按月修改、交换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

    2、各类图纸的绘制要求及标准,参考学习公司下发的晋大矿技字【20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井各种图纸的管理及编制要求工作的通知》文件。

    3、各类记录、台帐是一通三防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应及时、准确填写。

    11.4仪器仪表

    11.4.8制定通风仪器仪表的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正和检定

    【条文解释】“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是通风部门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除日常的保养、维修外,通防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强检,过期未校验的仪器、仪表不得使用。

    11.5员工培训

    11.5.9瓦斯检查员、防突工、通风监测工、瓦斯抽采工、瓦斯抽采泵司机等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有记录可查),证件应按时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条文解释】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季度、月度制定特殊工种的定期培训计划,列出培训资金,按时培训或复训,做到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上岗。

    11.5.10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培训,让煤矿员工掌握通风技能,达到懂通风基础知识、懂瓦斯基本常识、懂瓦斯防治标准,会使用瓦检仪器、会识别瓦斯隐患、会采取避灾措施和能做到无风微风不作业、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做到粉尘超标不作业的标准要求

    【条文解释】

    1、煤矿井下职工必须掌握一定的通防知识,要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要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技能培训。

    2、全面提高煤矿员工通风技能,特别是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是建设现代化矿井的努力方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提出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一条重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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