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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坑煤矿“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

来源:2021/1/5 1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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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高坑煤矿“9.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

      一、基本情况:


      2012年9月2日12时49分,江西煤炭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炭业)高坑煤矿408采区3476工作面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死亡15人,受伤11人,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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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炮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在3476工作面采空区炮台积聚在采空区的燃气爆炸。


      (2)间接原因:


      1.高坑煤矿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力。


      (1)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炮制度无法实行。2012年1月至8月,高坑煤矿和萍乡分公司调查过煤矿违规炮击行为,但无法阻止。事故班,炮击员肖善华没有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炮击制度,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不在工作现场,没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情况下非法炮击顶煤。


      (2)事故采集区初采期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第68条条的规定,违反了煤的顶部,工作面的老池的顶部,顶部的顶部积累了煤。


      (3)安全管理、训练等制度无法实行。事故采集区的炮击员没有带煤气检定器下井的煤气检查员没有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老塘内的煤气。监视监视系统不完善,气体传感器调整不符合要求,超过许可误差的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异常的调度室没有安全监视和人员定位系统的显示装置。8名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出港,矿长王文华安全资格过期。


      (4)安全危险的调查管理不足。该矿每天下午由矿山领导组织召开危险调查会议,但存在的违规作业、违规炮击、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等安全危险管理不足。《江西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危险调查管理实施细则》未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危险。


      (5)重生产轻安全,对煤气矿认识不足,思想瘫痪,煤气预防措施不足。矿场未认真落实煤矿燃气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事故采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置专用排气巷,燃气巷内未按规定设置燃气传感器和断电闭锁保护装置。2012年8月28日和8月29日,该矿6350工作面和3476工作面分别出现浓度达到3.45%和10%的气体超限情况后,矿上组织了分析会议,但对气体超限原因分析不深入,没有采取有效的气体防治措施。


      (6)国家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技术目录(第三批)通知后,违反规定继续使用2012年1月27日起禁止使用的单体支柱顶煤的开采技术。


      2.萍乡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高坑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安全训练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足。


      (2)多次进行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发现该矿违反炮击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但无法停止,对高坑煤矿存在的违反作业、违反设置排气巷等危险性的调查管理工作没有得到监督


      (3)高坑煤矿违规炮击等重大安全危险未按规定执行整改措施,报江西煤业及有关部门。


      3.江西煤业监管检测工作不到位。


      (1)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淘汰部下煤矿采用的落后采煤技术


      (2)萍乡分公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不足


      (3)多次组织检查,但不检查高坑煤矿存在的严重生产安全危险。


      三、预防措施:


      1.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省煤集团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开展矿山,深入开展非治违活动,杜绝三超。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应加强厂房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严查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加大安全训练教育力度,未经训练或训练审查不合格者,均不得工作。


      2.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推进先进实用安全技术,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安全不可靠的矿山。


      3.切实加强煤矿燃气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改革委安全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关于发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要求,深化瓦斯管理。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证监控有效,系统可靠,牢固树立气体超限是事故理念,以气体零超限为安全管理目标,扎实抓好气体防控工作。


      4.加强危险调查管理。省煤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危险整改责任制,提高危险整改管理能力,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危险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危险整改。同时,切实加强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下井制度。严禁分包井下挖掘工程,代理管理,严格执行监察指令,消除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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