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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条件

来源:职业病网

时间:2021/11/17 13:51:38

  • 摘要
  • 法定职业病条件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特异性:职业病患者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史或接触史,这是诊断职业病的最重要前提条件,在停止接触特定有害因素后病情可以控制或消除。


      2、病因可检测性:在职业病患者的劳动环境中能检测到特定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一般存在剂量一反应(效应)关系。


      3、发病聚集性:经过一定暴露时间出现职业病的多个职业者通常出现在同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环境中。但是,因职业者健康状况不同或对有害因素影响的敏感性差异,职业病出现的潜伏期存在差异或病情严重程度不同。


      4、疾病可预防性: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与采取适当的卫生防护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痛的发生,及早脱离有害因素接触,可以减缓或阻碍职业病病情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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