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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出与排放标准

来源:职业病网2020/4/29 1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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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放射性核素通过尿、粪便、汗水或呼出的气体从体内清除的过程。

      排出

      

      放射性核素通过尿、粪便、汗水或呼出的气体从体内清除的过程。

      

      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法规或审管部门对各种污染源规定的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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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标准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对于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各国都规定了限制即排放标准。一般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对居民个人限制剂量的基本标准结合排放环境的条件,以关键核素和关键居民组,按照一定模式,制定出派生的排放标准。通常以空气中和水中放射性核素的最大容许浓度的分数作为放射性废气和废水的排放标准。例如,日本规定厂区内空气和水的放射性核素含量为最大容许浓度的1/10。我国《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中规定,本单位总排出口水中放射性物质含量,应低于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浓度;排出的气体和气溶胶经大气扩散稀释,在不同人员所在地区空气中的浓度,不超过其相应地区空气中的限制浓度。

      

      为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不仅规定环境介质中的浓度标准,而且还必需规定限制排入环境的废物总量标准。例如,英国布拉德威尔核电站的低放废水,排入附近海中的排放标准如下:

      

      1.连续12个月3H≤55.5TBq。

      

      2.连续3个月65Zn≤74GBq。

      

      连续12个月65Zn≤185GBq。

      

      3.连续3个月除3H外,所有其他放射性核素≤2.78TBq

      

      连续12个月除3H外,所有其他放射性核素≤7.4T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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