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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定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卫健委2019/12/31 15: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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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明确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定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

    为明确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定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谁审批谁定级”的原则,由受理设置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定级工作。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辖区医疗及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实际开设床位、科室设置、房屋、设备,以及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工作制度、执业人员等方面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符合《标准》所规定医院级别的要求。对达到要求的,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在副本上明确标明相应级别。对于《标准》内没有级别要求的医疗机构类别,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明“未定级”。

    三、对于之前审批未明确级别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应在下次校验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明确级别或标明“未定级”。医疗机构主动申请的,应及时办理。已下放市县管理的医疗机构,由市县办理。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同时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为医疗机构标明级别。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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