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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2021/1/7 14: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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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概述。

      未经验证的电梯维修机构,每次从事电梯维修活动前,必须持有特殊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明书均为原件)进行施工通知业务。


      第一条维护机构在维护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市质量监督部门特殊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电梯维护通知手续,在通知中按下变更的维护设备清单后,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第二条电梯维护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维护项目表》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维护,保证其维护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危险。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者停止使用电梯,与电梯使用者共同进行安全防护。电梯使用单位不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量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汇报;


      (三)实施维护中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者制作电梯技术文件。


      第三条电梯维修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收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四条维护机构应做好以下维护记录,并列入电梯维护文件:


      (一)维护记录包括电梯号码、维护日期、维护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者确认维护作业等。


      (二)紧急维护记录包括电梯号码、维护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护人员到达维护现场时间和维护结束时间、维护人员和电梯使用者确认维护工作等。


      (三)修理记录包括修理时间、修理公司名称、故障内容、派遣修理人员的名字和修理人员到达修理现场的时间等内容。


      质量与安全监管


      第一条市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质量、电梯使用部门和维护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命令其期限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市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向原发行机关提出取消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二条安全督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督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督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督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明。


      第三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和运行状况


      (2)查阅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执行情况


      (3)检查电梯作业人员持证上班情况


      (4)依法检查安全危险或非法使用的电梯


      (5)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附则


      第一条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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