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加群交流 | 业务热线:023-63555815 | 手机浏览“手机浏览网站”
所在位置:首页>综合>其他

文章详情

什么是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其他2020/12/19 16:59:57

浏览:(577)  评论:(0

  • 摘要
  •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林业质量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量检验机构管理。

    第四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林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和质量体系等(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一)设立林业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申请检查的产品及其标准、检查能力评价等。(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收到林业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立即发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应立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发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日内发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充资料通知书》,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出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及专业人员审批通知书》,并将专业人员审批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现场审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是否允许行政许的决定,发行《国家林业局允许行政许决定书》或《国家林业局不允许行政许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国家林业局作出允许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量检验机构许可证书,公告。

    第十条在法定期限内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处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验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的本方法规定条件,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林业质量检验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林业质量检验机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林业局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

    第十三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许可证依法撤销或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应在检验检验报告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中所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泄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改造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容易与林业质量检验机构混淆的文字。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林业质量检验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林业质检机构应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量检查机构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正当行为的,依法处分。

    第十九条林业质量检验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公民、法人等组织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验服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业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验中,伪造、变造检验检验结果,依法处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8月25日发表的《林业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除。


    标签: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哪些气体检测仪种类

    下一篇:对于机构汽车贷款有什么好的管理办法?

    分享到:

    网友评论

    加载更多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