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其他2020/12/19 16: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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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环保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环境监测作出规定,即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与有关部门组织监测
修订前《环保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环境监测作出规定,即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与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工作,无论是环境形势的整体评价还是个别案件的调查,都必须以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同时,社会公众也关心环境监测,希望能及时获得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数据。目前,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如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统一规划安装监测网站,避免重复问题突出,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环境监测条款的内容应重点解决这两个问题。
因此《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与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网站)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行业、专业等各种环境质量监测站(网站)的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控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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