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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工伤职业病职工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2021/2/4 1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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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作职业病员工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概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作职业病员工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行〔2007〕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工作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为了加强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上的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上的职业病员工)的医疗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工作上的保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预防法》、《工作上的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行重庆市工作上的保险实施暂行方法的通知》(渝府发行〔2003〕82号),经过研究,我市工作上的职业病员工关于医疗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image.png


      一、首次被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作职业病的员工,在劳动力认定前必须在获得资格的职业病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在此期间,享受工作停业补助期待遇,停业补助期满或终止后进行劳动力鉴定。停业补助期间,从工作职业病职工到就诊职业病医疗服务机构的往返交通费,由工作职业病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实际清算,其他待遇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上述检查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的统一由工伤保险经营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使用者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业病职工停业补助期满后,必须继续医疗,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作医疗待遇,以职业病医疗服务机构的专业治疗为主,以当地工作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的门诊治疗为辅助原则进行转诊治疗的是工作医疗就诊管理方法的规定。


      三、工作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工作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三级医院(包括市级职业病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00元/月,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00元/月,一级医院不得超过2000元/月。矽肺治疗一个医疗程内的医疗费三级医院(含市级职业病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500元,二级医院不得超过2600元,一级医院不得超过1800元。超过标准的,确实需要治疗,接受工伤保险职业病治疗的医疗服务机构提出详细、完整的检查记录和治疗方案,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营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继续治疗。否则,超过部分由该工伤保险职业病治疗服务机构承担。


      四、工作职业病职工门诊治疗原则上在当地工作医疗服务机构门诊部就诊,药物根据经济实效原则,每次门诊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2周,矽肺门诊治疗药物量一次不得超过一个疗程。上次治疗所开的药品没有用完的情况下,除了特殊(急救、急救等)以外,不得重复开药。否则,开的药费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五、承担工伤保险职业病治疗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工伤职业病职工就医管理,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医疗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文件,设立专职人员负责预审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严格按照工伤职业病治疗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监督工作职业病治疗协议服务机构工作医疗服务质量,违反工作职业病医疗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通报批评,再次发生的工作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工伤保险经营机构严格按照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工伤职业病治疗协议服务机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处理。工作职业病员工达到出院标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服务机构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发生的所有治疗费用由工作职业病员工本人支付,出院后服务机构未通知工作职业病员工出院的,其治疗费由服务机构承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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