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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井下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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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对煤矿井下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执法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煤矿井下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

      否予以处罚和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印章,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

      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重案行政处罚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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