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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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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网介绍-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

      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出具的报告中有三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2.出具的报告中有五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的报告中有六处以上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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