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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处罚

来源:转载2023/1/14 14: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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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处罚,来自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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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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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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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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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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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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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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