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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1/2/22 1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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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隐患工作归属于高危工作,应参照《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缺氧隐患工作归属于高危工作,应参照《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缺氧危险工作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工作时,必须严格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如守卫或在醒目的地方工作,禁止打开。
2.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材料来源,防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不能代替水堵塞管或安装阀门,以防止管道压力上升或关闭不严密或操作失误导致隔离失效。
3.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设备通过负压状态的管道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和盖子。
二、断电措施
所有与作业相关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切断,取下传动带,取下保险丝,取下闸门开关或上锁等方法,在作业中不启动机械动力装置,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
三、采样分析和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开始前,必须正确测量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满足标准规定后才能进入作业。在正确测量含氧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操作过程中,还应对操作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进行监测,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发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持续监测或维持必要的样品分析测定频率。
3.监测人员必须配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按标准要求定期标定、维护,满足采样分析和监测的需要。
四、通风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氧含量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通风。
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脱落,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操作人员边操作边受伤。
3.如果与操作场所相通的空间有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以防止缺氧空气进入操作场所。对于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事先通知或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工作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下,安全电压应小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介质的环境中,应采取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应可靠接地,严防漏电。严禁在缺氧危险工作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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