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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2021/1/19 9: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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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陕西省防辐射污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陕西省防辐射污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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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性强,行业、门类和法律法规多,大众理解难以实施社会监督等特点,特别明确了相关机构应履行的安全管理、污染防治、放射性防护和应急管理等责任。


      《条例》呈现三大创新亮点:一是明确大众对辐射环境质量情况的了解。二是首次将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写入总则。三是明确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辐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辐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落实辐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条例》鼓励废弃辐射源回收再利用,严格控制流动辐射工作,增加跨地区市区转移使用辐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公司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注销手续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高危辐射源应建立在线安全监控装置。I类、II类、II类辐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机构应建立辐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或设置定位跟踪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条例》规定,进入作业区应配备并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体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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