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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来源:转载2023/2/8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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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来自安全评价。

      有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引用的法律法规不以为然,并没有认真地学习和研究,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可能是工程技术人员一直偏重于技术方面的原因。这里,我仅提出几个问题,希望能引起安全评价机构的重视。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安全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都称之为“重大危险源”,还郑重其事地提出对策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等。  随意地扩大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指出,“重大危害设置”即“重大危险源”,是指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处理或储存超过临界数量的1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物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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