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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消防

来源:转载2023/2/8 1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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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网介绍-浅议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消防 ,来自安全措施。

        对消防产品市场进行如此大规模集中专项整治,自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三部(局)联合执法,重拳出击,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规范整顿消防产品市场,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由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标准要求高、时间跨度长,而且又具有社会特点、市场特点、行业特点、技术特点。因此,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消防产品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
    要确保现场检查、执法查处、落实长效管理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那求全体参与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消防产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

        一是认真学习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容和国家三部(局)领导的讲话精神。深入领会领导讲话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这次专项整治的目标、重点、内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规定的整治步骤和工作要求严密组织实施。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整治消防产品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火灾报警产品、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品种;重点检查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大型公共场所及其在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相对集中的生产、营销区域;整治的内容:发现和严厉查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严厉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整治的步骤要求:社会宣传要做到向社会明示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处罚条款,督促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受检各方自查自纠,主动事前整改;现场检查要依照执法程序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处罚整改要做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查办案件务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总结提高要着力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二是认真学习相关的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和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三部(局)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全体参与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执行标准。只有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产品标准,才能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才能在现场检查和执法处罚等阶段性工作中及时发现和确认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从而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产品现有(《消防法》颁布施行时)消防车等 21 大类,共 89 个品种 348 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197 项,例如:《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l4101-93) 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人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348 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目前,我国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 ( 都江堰 ) 分别设有 4 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和耐火构件等;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车和消防部队装备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防火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和耐火建筑构配件等。我国已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有消防车等12种产品;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等39种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有消防安全标志等105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持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证书应通过年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目录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应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二、要主动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由于这次全国范围内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由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明确要求公安部负责牵头。因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承担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的工作,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按照有关法定职责,支队、大队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或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在这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对销售、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性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消防产品违规和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开展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六种方法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询问消防产品的销售、安装、使用情况以及质量责任划分;查验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使用;检查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对消防产品的外观、结构、参数等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抽测消防产品的部分性能;封样送检。
        在此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省辖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的职责是:打击假冒或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工商登记管理,依法审核注册。

        在此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省辖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是:在生产环节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消防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履行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企业或制假窝点,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是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净化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推动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和参与消防产品整治的消防执法人员责无旁贷,在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消防执法人员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要善于发现消防产品涉嫌违法行为。要熟悉和掌握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内容和执法职能。要掌握如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建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突出"以人力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执法理念,狠抓在建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严把源头关,避免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在建工程;二是对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内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要按照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执行标准,将单位内部消防产品进行分类,对号入座,对涉嫌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如果消防产品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要及时进入立案查处程序。

        二是参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的消防执法人员要有一种敢于吃苦的精神和善于办案的睿智。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时要往返于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使用单位、销售单位等多个地方,没有吃苦耐劳的办案精神是肯定不行的。笔者认为,所有参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人员要学习公安机关办理经侦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吃苦精神,在收集一个有效的证据和深挖可疑线索时,有时候要跨越和奔波数个省、市,行程上千公里。

        三是调查取证时询问内容要全面。办理消防产品行政案件,被询问对象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采购人、陪同抽样人和安装负责人等知情人员。要问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证明资料名称、编号、时间、制作机关,产品的规格、外观特征、材质,供货合同签订情况、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经过、经手人、合同中的数量、单价、总价、供货时间、质量要求、与抽样产品同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违法所得等;对使用单位知情人员除问明合同签订情况外,还应问明使用建筑的基本情况以及到货、抽检和安装具体情况。包括到货的时间、形式、是否进行进货检验,实到产品的数量、外观、规格、存放方式、货款给付情况、抽样的位置、与抽样位置同批次产品的数量及安装情况等。

        四是要牢固强化证据意识。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参与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的消防执法人员要迅速、全面、准确、深入地收集和掌握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中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理消防行政案件中,要做到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无误,就必须掌握充分的事实材料,做到情况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消防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案件,会用到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七种:(1)物证。物证以其外型特征、所处位置或者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由于物证的证明力强,而且具有不可替换性和稳定性,所以对物证的收集工作就必须主动、及时进行;(2)书证。书证是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合同、数据资料、图表等载体只要载明与消防行政案件有关的信息,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调查人员所作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4)当事人陈述。是指同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就案件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执法人员应该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查证属实作为定案依据;(5)勘验笔录。是勘查人员对现场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事实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是一项记录现场勘查客观事实的材料,不得加入勘验人员的主观的判断和推测;(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7)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诉证据规定》)第12条的规定,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应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行诉证据规定》第64条也明确指出:"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因此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作为我国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而被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监督所采纳是完全可行并且合法的。常见的电子证据分为三类: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位内部局域网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等。三是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因特网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电子聊天资料等。要求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运用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把好程序关、技术关,使之能原原本本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在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可处中应收集的证据有:抽样任务通知书,抽查抽样单,样品确认书,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影印或录像资料,供销合同,销售发票或者到货单,证明产品批次的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当事人、证人笔录和身份证明,证明生产、销售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据,其它应当收集的证据。

        五是要把握消防产品违法处罚量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的规定", 是指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是指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是指没收所生产、销售的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所得。"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的限额进行处罚。如: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较高倍数的罚款处罚。《消防法》第5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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