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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6·30”中石油输油管爆裂大火案宣判_案例分析

来源:转载2022/12/26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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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 李洋报道  2014年6月30日晚7时,从大连开发区上空升腾起的浓烟烈火让这座城市的居民再次紧张起来——位于大连开发区的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线爆裂,大量原油溢出,流入市政污水管网,导致爆炸起火。浓重的汽油味弥漫在辽宁大连金州开发区空中,输油管中的石油从地下水管线返到地面,引发火灾。直到22时20分,明火被彻底扑灭,无人员伤亡。

    2018年12月29日,大火熄灭4年半之后,与这场火灾直接相关的两宗案件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涉嫌引发事故的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工程队队长谢某、大连德泰易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等3人,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缓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始末。

    2013年,大连德泰易高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大连金州新区立项,拟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建设一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2014年5月23日,德泰易高公司与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6月19日,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探查显示顶管路径地下有2条天然气管线、2条原油管线,并根据现场探查情况绘制了草图,编制了施工说明。

    6月23日,德泰易高公司经理刘某邀请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大连输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输油气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并会同岳林公司总经理李某,对金州新区路安停车场院内的地下管道情况再次进行了探查。

    6月25日,岳林公司将编制的顶管作业施工图(标明以4.5米深度穿越地下管线)和施工说明送交德泰易高公司。同日,岳林公司与德泰易高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

    6月28日,岳林公司施工队队长谢某在征得总经理李某同意后,改变钻点。"第二眼"在"第一眼"的基础上东移3米,南移0.5米,"第三眼"在"第二眼"的基础上南移7-8米,均以3.5米深度横向向西钻进20米左右,因钻头跑偏和钻头无法钻过而失败。

    6月30日8时许,谢某等五人再次来到施工现场进行第四次作业。谢某负责钻机钻头导向,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作业。本次作业在"第三眼"的基础上北移1米,以2.8米深度向西横向钻进。

    18时40分许,谢某感觉地面震动较强烈,遂告知付某暂停,之后按照李某指示,谢某继续指挥钻进,18时58分致大连输油气分公司运营管理的新大一线输油管道钻漏。泄漏的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污水管网的原油注入污水处理厂,雨水管网的原油流入寨子河雨水排水出口。因石油蒸发气在寨子河与市政桥交叉处的相对密闭空间处聚集,浓度达到燃爆极限,在河边电力线路打火引燃因素的介入下发生火灾,经扑救于当日22时20分将火扑灭。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金州新区"6·30"中石油管道原油泄漏燃烧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施工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3.42万元。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施工图"和施工说明要求的深度进行施工作业,将原油管道钻漏,泄漏的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污水管网的原油流入污水处理厂,雨水管网的原油流入寨子河雨水排水管出口处着火燃烧。

    间接原因包括施工单位无资质,盲目、冒险施工;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手续、委托无资质单位施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诸多方面。

    施工单位岳林公司无资质施工,未提出施工申请,未消除安全隐患,擅自改变钻进深度,盲目、冒险施工,是该燃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案发后,岳林公司总经理李某、施工队长谢某、德泰易高公司总经理刘某等主要责任人员陆续被警方控制。

    2018年4月,大连开发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审上述三人。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作为岳林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违章指挥,在此事故中负直接领导责任。谢某作为岳林公司施工队队长,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原油管线深度不明时,没有掌握实际情况,不按照施工说明和图纸盲目施工,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德泰易高公司没有办理施工图备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提供原油管道的准确深度,委托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非开挖工程施工,是该燃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刘某作为德泰易高公司的总经理,没有向大连金州新区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施工图备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谢某有期徒刑2年,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41万元、2万元,上缴国库。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自行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不服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同时认为事故责任损失认定数额有误。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大连市金州新区"6·30"中石油管道原油泄漏燃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1.泄漏原油损失4.165万元;

    2.泄油点修复费5万元;

    3.抢修消耗各项物资损失192.75万元;

    4.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12.32万元;

    5.由于施工方案大幅调整,原预算金额为267万元的跨寨子河桥梁的修复工程,现共实际产生三笔费用,分别为检测费20.7万元、设计费9.68万元、施工费38.9418万元,合计69.3218万元;上述项目共计283.5568万元。扣除三人一审期间已经赔偿的46万元,损失余额237.5568万元。

    二审期间,三被告家属自行商议确定赔偿比例分配,李某另行赔偿121.5568万元、谢某另行赔偿1万元,刘某另行赔偿115万元,共计237.5568万元。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有误,予以纠正。12月29日,大连市中院终审改判李某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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